判決書指出,去年3月8日凌晨,被告男子發現妹子一個人醉倒,便動了歪心思,在妹子無法抗拒的情況下,把她的衣服脫了,對妹子進行猥瑣行為,包含親吻妹子的胸部及下體,接著就性侵妹子,還用手機拍攝妹子的下體當作戰利品保存。
妹子酒醒之後發現自己被性侵,情緒相當崩潰,立即報警,而且是民事、刑事一起告,請求300萬元精神慰撫金。
台北地院審理此案,法官認定妹子被男子侵害性自主權以及隱私權,造成了嚴重的心理創傷,認定性侵部分慰撫金為100萬元、偷拍隱私部分為20萬元,合計120萬元,全案尚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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