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郭男去年5月與小慧認識,並相約前往台南某摩鐵約會,當時小慧脫去上衣於床鋪熟睡,郭男趁機拿出手機偷拍。
同年6月,兩人相約飯店約會時,恫稱「好嘛,那你先脫一脫,你也不想要我們的影片被人家看到吧?」,更囂張表示自己已錄下兩人恩愛畫面,「我們弄一弄回家就好了,我就把影片刪了」,威脅若不發生關係,就會把影片發到群組內,小慧無奈下只好妥協配合,最終郭男性侵得逞。
法官指出,郭男矢口否認有強制性交,辯稱小慧因車禍有金錢需求,在第二次約會時提出需要用錢,小慧私自翻動口袋拿錢,於是邀請小慧性行為,不過對方並不答應,無奈下才謊稱有性愛影片。
此外,郭男稱見小慧哭泣後開始安撫,並在小慧面前刪除影片,兩人經過20分鐘交談後,決定發生性行為,並無違反意願。
經查發現,郭男明知無意允許小慧提出的先給錢、再性交的條件,竟稱「好嘛,那你先脫一脫,你也不想要我們的影片被人家看到吧?」,更提及「這是其中一個,我把他刪了,你自己看,這是其中一個,好,我刪了」,以持有多數性交影片及散播為由脅迫發生性行為,認定郭男確實為達到性交目的,恫嚇小慧之舉止。
法官指出,小慧稱得知被偷拍後相當崩潰,即便對方告知會刪除,但至今仍不確定是否真的有刪掉,因害怕被散布裸照,且承諾會給付10萬元,才遇對方發生關,「並不是為了單純10萬元就和他發生關係,而是受到他偷拍照片影片威脅」,案發後原想自認倒霉,豈料對方竟稱知曉自己住處,心生畏懼下決定報案。
法院斟酌郭男日前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素行,且小慧因偷拍身心遭受恐懼,留下難以抹滅的陰影,欠缺尊重他人隱私的觀念,並衡量郭男自稱只有國中肄業,且需撫養一名子女經濟狀況,最終依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另犯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