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出,余翁案發當天下午1點多從苗栗老家北上返家,於當天下午4點左右,在三峽區學成路、國成街口,倒車撞擊後方車輛,但未停車處置,隨即違規左轉駛入國成街,先擦撞吳姓自行車騎士,接著在國成街與國光街口闖紅燈,正面衝撞多名行人、騎士,直到通過復興132巷後撞擊中央分隔島才停下,過程造成3死12傷的慘劇,而余翁被送醫治療後,也在5月31日因併發多重器官壞死及敗血症死亡。
檢察官調查,余翁駕駛車輛機械無異常,油門及煞車亦無遭腳踏墊或外物妨礙致無法安全駕駛之情形,且余翁並無酒駕、毒駕或服用藥物導致不能安全假使的情況,其罹患的慢性病及生理變化不足以影響意識,案發時意識清楚,行駛途中也為與他人發生行車糾紛,身心狀況正常,具有駕駛車輛能力無虞。
後續分析案發時車輛的事件資料紀錄器,因形式關係無法確認紀錄事件的相關性無從加以判讀;但鑑定行車紀錄器,估算出車輛時速曾高達104.6公里,有具體向右閃避再往左駛回車道中央等持續操控方向盤的駕駛行為,且並未有煞車動作,至於車內散落的粉圓,研判是因猛烈撞擊後散落,排除食用粉圓肇事的可能。
檢察官審酌余翁行進過程,認為他長年居住出入該區域,對周遭環境及行進路線車道窄小,車輛、行人往來眾多,加上當時為附近中、小學生下課時間,應知若高速行駛極可能肇致高度危險,但仍以超過100公里速度行駛。
此外,余翁發生第一次衝撞後,仍未見有任何煞車跡象,足見對自己之駕車技術或有把握,卻存有若真發生人命死傷,亦不以為意之心態甚明,足認定他於案發期間,已萌生對於其危險駕駛行為造成傷亡結果有預見之認知,卻放任其發生之殺人不確定故意。
雖檢察官認定余翁涉犯不過定故意殺人罪嫌重大,但因其已經死亡,因此依法作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