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劉彩萱、劉若琳虐童案,經過近2週時間的密集審理,於5月13日宣判劉彩萱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劉若琳也從重判刑18年。對此,台北地方法院稍早曝光判決理由,稱劉彩萱、劉若琳為成年人,卻有故意對兒童妨害自由、凌虐致死的犯行,考量犯罪動機為「以虐取樂,行為惡性重大,犯罪所生危害極巨」,且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等理由,重判姊妹倆。

法院新聞稿指出,劉彩萱、劉若琳為姊妹,2人均為專業保母,且明知剴剴為未滿2歲幼童,竟自2023年9月4日起至同年12月23日晚間10點多,接續在劉彩萱居家托育地及居所、劉若琳居所內,先由劉若琳以不詳方式刮傷剴剴頸部;接著劉彩萱又以徒手、持物品毆打、捏拉剴剴耳朵、自剴剴身後推倒撞地等方式傷害A童,及以毛巾綑綁、口罩蒙眼方式限制剴剴行動自由,同時拍照傳送給劉若琳,及命剴剴裸體僅著尿布罰站、以冷水替他洗澡、在廁所內灌食隔夜菜等方式剴剴剴剴。
更過分的是,劉彩萱、劉若琳還用繩索綑綁剴剴,把他後塞進桶子,讓他不得變換姿勢,以裸體僅著尿布躺臥在地上等方式凌虐及限制剴剴行動自由,導致剴剴最終因低血容性休克而死亡。
國民法官參酌,檢察官提出的各項書證、物證,並參酌鑑定人報告內容及證人證詞後,認定剴剴所受傷勢及憂鬱病症,確實是遭劉彩萱綑綁、罰站等方式限制行動自由及凌虐、毆打所致,終因組織細胞血液灌流不足,致低血容性休克死亡。
劉彩萱和劉若琳共同照顧剴剴期間,長期以來不僅對寶寶進行身體虐待,還以不人道的方式懲罰他,包括綑綁、罰站等。這些虐待行為最終導致剴剴因為嚴重低血性休克死亡。
國民法官再參酌姊妹倆對話紀錄、照片、影片等證據資料,認定劉若琳係與劉彩萱共同照顧剴剴,除有參與刮傷剴剴脖子及將剴剴放置在桶子內限制行動自由的犯行外,也有主動追蹤、鼓吹劉彩萱對剴剴做出綑綁、罰站、傷害等舉止,甚有提供意見,劉若琳對剴剴妨害自由而凌虐致死的犯行,應視為共同正犯。
國民法官法庭審酌劉彩萱為專業合格保母,其受託照顧剴剴,本應善盡職務,竟因剴剴年齡與其預想托育的孩童有所落差,及知悉剴剴是全日托育的待出養兒童,無有力監督者,竟基於以虐取樂,動輒對無反抗能力之A童長期施暴、凌虐、妨害行動自由,致無辜的剴剴生前遭受身體疼痛及饑餓、罹患憂鬱病症,終致死亡而造成無可挽救之結果,犯罪情節嚴重,責任刑上限應歸屬於法定刑幅度內之最高刑度(即無期徒刑)。
國民法官法庭考量,劉彩萱是在證據調查幾近完畢時,才坦承部分犯行,對於法院釐清犯罪事實及節省刑事司法成本均無助益;另參酌劉彩萱迄今尚未與被害家屬達成和解或獲得宥恕,難對劉彩萱的量刑作有利認定。
妹妹劉若琳部分,雖非剴剴的主要照顧者,但她與剴剴的起居日常高度重疊,又是幼保科畢業的專業保母,並實際協助劉彩萱照顧剴剴,劉若琳明知劉彩萱動輒對無反抗能力的剴剴施暴、凌虐、妨害行動自由,竟因附和劉彩萱,未加以阻止劉彩萱上開行為,反基於以虐取樂及從中獲得優越感等動機,而主動追蹤、鼓吹、迎合劉彩萱對A童所為之綑綁、罰站、傷害等舉止,終致剴剴痛苦死亡,犯罪情節嚴重,經考量劉若琳的參與程度後,認為其責任刑上限即應歸屬有期徒刑中度偏高度領域。
國民法官法庭考量,劉若琳始終否認犯行且於犯後刪除對話紀錄,對於法院釐清犯罪事實及節省刑事司法成本均無助益;加上劉若琳迄今尚未與剴剴家屬達成和解或邀得宥恕,難對其刑度做有利認定。
剴剴於2023年8月經兒福聯盟媒介給劉彩萱、劉若琳姊妹,豈料竟將孩子推入地獄之中,兩姊妹在同年9月至同年12月23日這段期間,不斷以綑綁、餵食廚餘、逼洗冷水澡方式虐待剴剴,直到2023年12月24日平安夜,傷痕累累的剴剴虛弱地躺在角落,漸漸失去意識,惡保母發現事態不妙,將剴剴送醫後,醫護宣告傷重不治,死因為低血容性休克。
剴剴案曝光後,社會大眾對保母姊妹2人的殘忍手段都感到不可置信,台北地檢署偵結後依凌虐兒童妨害身心發展致死等罪起訴劉彩萱、劉若琳姊妹,檢方對保母劉彩萱求處最高無期徒刑,對妹妹劉若琳則是求處16到18年有期徒刑。
出版時間 1433
更新時間 1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