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人沈容華指控,柯文哲明知有關「社區共養流浪犬貓制」及「社區共養TNVR【即Trap誘捕、Neuter絕育、Return原地放養或回置】」計畫的相關文字,是自己於1995年向內政部智慧財產委員會申請登記的,已經依法取得著作財產權,卻仍屢次政見、市府新聞稿提及相關文字,以此控告他違反《著作權法》。
台北地檢署偵辦後,認為沈容華沒有提出享有相關文字著作證明,因此對他是否享有相關文字的著作財產權存在疑義,且「TNVR」Trap誘捕、Neuter絕育、Vaccunation打疫苗、Return原地放養或回置等4個英文字母和中文字均屬通用名詞,並非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檢方還指出,柯文哲在政見和新聞稿中提到的「TNVR」,是出於2015年修正的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是基於當選欲採取保護流浪動物的政策,沒有任何商業目的,主張正確且對沈容華著作潛在市場也不會產生不利影響,以此認定柯並無違反著作權法的犯行,也沒有其他積極證據,因此認定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