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李男於2023年9月間透過綽號「小陳」的大陸籍男子安排,在福建福州市某沙岸搭上漁船出海,途中換船登上航行在台灣海峽某處的坦尚尼亞籍貨輪「祥運輪」,並於10月7日駛入高雄港。不巧的是,「祥運輪」入港後因機舵故障無法航行,遂在港邊進行船體拆解作業。
此時,李男趁機與綽號「威廉」的台灣籍黃姓男子聯繫,由黃安排他換搭小船進入旗津地區,並在當地某間民宿落腳,展開「爽玩」台灣之旅,期間未申請居留或報備任何單位。
直至2023年11月13日,李男主動前往內政部移民署高雄港國境事務大隊自首,相關單位才發現又有一名中國籍人士非法入境。調查後確認,李男自始並未經我國主管機關許可,便擅自進入台灣地區,其行為已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74條規定。
法官審酌,李男主動自首符合《刑法》自首減刑規定,輕判他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高雄港國境事務大隊事後也對「祥運輪」進行調查,並加強港區監控,以防類似偷渡事件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