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名人夫阿超(化名)於2014年與妻子小淇(化名)結婚,但阿超在兩人婚姻期間,跟同事小容(化名)發生婚外情,阿超跟小容還在公司午休、加班時間在辦公室發生性行為,還趁著小淇帶小孩出國期間,到阿超家中發生關係。
小淇在2024年5月發現有異,阿超便坦承有婚外情,並承諾不會再聯繫小容,沒想到阿超、小容私底下竟還透過通訊軟體聯絡,甚至還裸露下體視訊,兩人在同年7月還兩度在超商的停車場、洗手間發生性行為,讓小淇一怒之下告上法院,向小容求償60萬元。
對此,小容抗辯稱,小淇在事發後以紅色顏料在家中床墊上書寫「被告談戀愛請找『單身』男子」、「未經女主人允許不要擅闖別人家裡睡覺,你睡過的床墊送你」等字,還將床墊放在小容家經營的店門口,讓小容受到精神上的損害,認為小淇取得證據的方式損害隱私權。
對此,法官勘驗證據後指出,小淇雖然是擅自取得的證據,但據雙方對話紀錄、視訊影片、阿超的自白書等,採信阿超證詞,認定證據取得合法。另小容主張雙方已和解,且曾在超商下跪道歉,但小淇否認,法官認為和解不成立,判小容須賠償3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