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表示,依駐外人員房租補助費支給規定,申請人僅可以請領基本數,但陳盈連於駐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期間已有自購住宅,卻多次持不實租約,向外交部申領超出基本數之房租補助費,合計溢領10萬4427美元(約新台幣312萬元)。
另外,監察院續指,陳盈連在任職期間,業務分配名實不符在先,未確實督導所屬辦理財產物品的登帳、盤點與報廢等管理事宜,造成駐關處有11件財產及79件非消耗物品迄今下落不明,使公有財產物品嚴重損失,合計金額約2萬5485美元(約新台幣76萬元)。
監察院說,陳盈連所為核有嚴重違誤、情節重大,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事證明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執行職務之違法失職行為,有懲戒之必要,因此監院於6月2日依法提案通過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