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出,李男於當日中午12時許,在台南市某處施用毒品,下午1時左右,駕駛小貨車出發,準備前往高雄岡山區找尋某友人,但他行經多個路段時違規駕駛,包括闖紅燈、跨越雙黃線…等。
下午4時許,他狂飆至高雄市岡山區阿公店路時,疑似精神恍惚,竟然逆向高速衝撞對向的營業貨運曳引車,導致鄭姓駕駛全身多處重創,送醫後仍宣告不治,李男被送醫後,警方抽血檢驗,確認他毒駕,吸食依托咪酯(俗稱喪屍菸彈)。
橋頭地檢署檢察官相驗遺體,並調閱行車紀錄器與路口監視器畫面後,認定李嫌涉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之「以他法致生道路往來危險致人於死」,以及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及第2項之《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等重罪,依法屬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且有逃亡之虞,遂向法院聲請羈押並獲准。
檢方表示,後續將持續深入調查,釐清李嫌是否涉及其他違法行為,以維護交通安全與社會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