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該事件為2012年,北村拍攝電影「阿嬤的夢中情人」發生,不起訴指出,被害人A女當時為劇組不支薪實習生,他指控北村權勢猥褻、性騷擾,以電影導演身分、攝影指導身分,利用其擔任電影替身的機會,要求穿著高叉旗袍、吊帶襪,坐在化妝椅上,擺出特定性感姿勢,還從大腿下方拍攝不詳身體部位,北村還說出「很情色、很有」等語言,以此性騷擾。
同年某日,北村再次利用A女擔任替身機會,要求對方於外褲外穿著內褲、及膝裙,並將裙擺罩於攝影機外,並自A女2腿之間拍攝褲底,隨後又要求脫掉外褲,僅留內褲再次拍攝,不過遭到A女拒絕。
A女也指控劇組攝影師周宜賢,在同年9月4日趁其參加電影殺青酒會喝醉之際,將她帶往新莊某旅館,A女表示自己雖意識清醒,但因酒醉無力反抗,於隔日凌晨遭對方以手指性侵得逞。
該事件先是在2023年台灣捲起「Me Too」風潮時,A女透過導演蔡崇隆於臉書曝光,北村事後也發文致歉,雖表示與事實以出入部分已交由律師處理,但仍對於拍攝時沒有注意到引起實習生不平靜的情緒感到抱歉,也會深刻反省。
案件偵查時,北村供稱確實請A女擔任替身拍攝相關畫面,但都有詢問當事人意願,拍攝時也有其他工作人員在場,並無特定強迫對方或對其猥褻的意思;周宜賢針對遭控強制性交的部分則坦承確實將A女帶到賓館,但辯稱2人互有好感,當事人也同意一同前往,且當日雙方親熱後,A女表示不想發生性關係,所以沒有與她有性交行為,也否認用手指性侵對方,且事後雙方還有繼續約會、聊天。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A女所稱遭權勢猥褻的拍攝情境,皆是在電影拍攝現場,且一旁除被告外,仍有多名女性工作人員,雖被告要求以特定姿勢拍攝,但均未接觸對方身體隱私處或撫摸等行為,經檢視電影公司提供的拍攝母帶,相關鏡頭後續也請演員安心亞及天心拍攝相同畫面,並確實用於電影初始版本中;被害人被要求脫去外褲拍攝時,經拒絕要求後,北村並未多加要求或違反對方意願強制褪去長褲,足見當事人有抗拒之可能,難以認定被告2人有以權勢地位令當事人無法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
周宜賢遭控強制性交部分的部分,檢察官根據社群軟體對話紀錄,發現被告與當事人不時噓寒問暖,但無法從中發現或推論2人有發生性行為,而A女指稱遭性侵發生於2012年間,但提告時以為2023年,案發時間久遠,未能就事發地點或A女身體採證送驗,或調閱監視器及行車記錄器,難以憑A女片面指訴,及推論被告有強制性交或性交行為存在。
因此,在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北村及周宜賢有相關犯行的情況下,檢察官最終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予以2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