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表示,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1項、第2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前,所為有關被罷免人或罷免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
中選會指出,若未載明前揭應載事項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之罷免資料,於罷免案成立宣告之日起至投票日10日之期間,均不得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但提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自行推估者,不在此限。
中選會續指,進入投票日前10日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3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投票日前10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罷免民意調查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之資料。
中選會提醒,違反規定發布民調者,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第6項規定,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若為政黨、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違反者,則加重處罰新台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