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湘全認為,台師大女足案事發至今,校方及教練仍未給受害球員合理及滿意的答覆,對於受害者受到傷痛,並非簡單賠錢道歉可以彌補的,校方以及教練應該負起應有的法律責任!
律師鄧湘全中午在臉書發文指出,根據新聞報導,教育部調查後對台師大祭出行政處分,並建議停聘該教練2年。「這樣就結束了嗎?當然不是。」
鄧湘全指出,未經同意抽取他人血液,或以類似欺騙方式得到他人承諾來抽血,都算是一種犯罪行為。在《刑法》上,未經同意的抽血行為,可能會成立《刑法》第277傷害罪以及第304條的強制罪,以尖銳針頭刺入被害人身體抽血,這是對被害人身體物理組織的侵襲行為,且抽血屬於對身體的侵入行為,若未經當事人同意強行抽血,會構成「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鄧湘全表示,憲法法庭2022年做出的首件判決,就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有關肇事駕駛送醫「強制抽血」檢驗酒精濃度的規定,因牴觸《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第22條保障身體權及資訊隱私權之意旨,被宣判違憲。「連車禍肇事的駕駛人都不能被強制抽血,更何況是無辜的大學生!」
他另引台南地院114年度醫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為例,指台南一間診所翁姓醫師去年為曾姓病患看診,醫師詢問感冒的病患是否願意接受抽血檢驗C型肝炎,但病患拒絕。不料,診所蔡姓護理師竟疏未注意患者不同意抽血,且醫師也沒有開立抽血單,竟還是直接把針頭插進病患手背抽血,最後被法院認定構成過失傷害罪。
鄧湘全認為,用一種權力關係或類似行為去給人家去抽血,很有可能構成強制罪。不過,若得到被害人的承諾,例如:到捐血中心捐血,抽血者根據被抽血者承諾而阻卻違法,但前提是被害人的承諾為「有效承諾」。以台師大女足隊的案例來講,教練以研究之名要求選手配合研究計畫抽血,若有選手不願意配合,就可能會被扣住畢業學分、退學,這樣得到的承諾除了可能有強暴脅迫的情形而無效外,也可能因教練欺騙被抽血者這是研究必要,所以被抽血者之承諾具有重大瑕疵而無效!
此外,在本案中另有違反《個資法》問題。鄧湘全指出,以研究之目的抽血後,勢必會對血液做進一步的分析、檢測,而血液檢體作為一種個資,其「蒐集」、「處理」與「利用」對於資料主體的隱私而言,各自會產生一定程度的風險。依現行《個資法》規定,在從事個資的蒐集、處理或利用時,必須分別告知、分別取得資料主體的同意方可從事,類似爭議在2年前,台灣血液基金會受衛福部指定配合執行新冠病毒血清抗體監測時就發生過,當時捐血者捐血後收到通知,被告知捐出的血液會分出0.5CC,供疾管署檢測新冠病毒抗體與分析;若不願意可選擇退出,但要主動致電疾管署報備,並留下個資,引發捐血者不滿個人資料受到侵犯,就是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