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發當天上午8點多,A女警於三重中正南路、同安街口執行交通崗勤務,陳男看見後,假借問路的名義靠近對方,然後趁其毫無防備之際,伸手觸摸大腿外側,旋即離開現場。
女警事後向分局提告,警方循線通知陳男到案說明,他卻矢口否認犯行,但根據監視器畫面,當時騎樓寬敞,除陳男及A女警外,並無第三人行走,騎樓間也沒有障礙物,證明陳男刻意伸手觸摸對方大腿的事實,警詢後依性騷擾防治法移送。
新北地檢署偵結後依《性騷擾防治法》起訴,起訴書指出,陳男過去曾對執勤中女緊性騷擾,獲台北地檢署緩起訴,但緩起訴期間再犯此案,顯見對刑罰的反應力薄弱,且漠視公權力及女性身體自主權,偵查中亦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建請對其從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