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新財當年犯下震驚社會的殺警命案。2000年9月1日,他攜帶霰彈槍在桃園地區尋仇,途中遭警員范姜群國與張紹科攔檢,擔心行跡敗露竟當場開槍射擊,導致范員殉職、張員重傷。案件震撼全台,法院於2005年12月29日判處蕭新財死刑定讞。
定讞後,蕭透過律師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共計6次,均遭拒絕受理。他也曾多次聲請再審,理由皆未被採納。直到2024年,憲法法庭針對死刑合憲性作出第8號解釋,蕭再度以此為據聲請再審,主張法官應重新檢視原審所依據的所有事證,結合其服刑至今的監獄表現與新資料,綜合判斷其是否具教化可能。
然而,高等法院指出,蕭的主張並未提出足以影響既有罪名的新事實或新證據。他所質疑的內容,實屬對死刑科刑的法律意見爭執,應循非常上訴等其他救濟途徑,並不符合法律對再審的要件,也無法作為停止執行死刑的正當理由,最終裁定駁回其再審與停止執行聲請,並明確指出「顯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