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國翔/律師、日本神戶大學法學博士
自2023年12月24日男童「剴剴」遭虐死案發生以來,引發全國的驚愕、哀慟與義憤。國民無法相信,為何時至今日我國的社福體系仍會發生此等憾事,究竟是哪一環節出了差錯,才會造成這樣無法挽回的結果。究竟是既有社福法規在規範管制力道上有所不足,抑或是在實際執行層面有便宜行事與疏漏之處?這都是必須被廣泛討論與欲深究者。
然而,當時光是為釐清台北市與新北市社會局是否有對此個案善盡訪視與督導之責,以及委託安排寄養之兒福聯盟有無妥適篩選保母等細節,就讓國人看盡雙北市社會局互踢皮球與推諉責任的醜態。時任國民黨台北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更至台北市議會現場督軍,禁止國民黨籍議員進入議場,導致技術性流會,讓市長蔣萬安無需針對此事向議會做專案報告。曾任兒福聯盟執行長並時任兒福聯盟董事的國民黨立委王育敏,於擔任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召委期間,更自行排案要求衛福部就剴剴案為專案報告,完全無視自身與此個案具嚴重利益衝突,而有球員兼裁判欲將此案強行護航之嫌。
剴剴案的發生,無疑與國民黨執政下之雙北市政府和與國民黨關係密切之兒福聯盟有著盤根錯節的關聯。然而,當時的國民黨卻明顯為了避免人民對剴剴案的怒火延燒至國民黨身上,危及政黨支持度,遂積極的大事化小、小事化無、文過飾非,試圖掩蓋並切斷此案與國民黨間的所有關聯性。期間種種的舉措均被人民一一看在眼裡。
支離破碎的立法修正文字
隨著剴剴案已過近一年半的時間,藍白兩黨突然於今年7月18日挾人數優勢強行通過坊間所稱「剴剴條款」之刑法修正案。此修正案中所新增之刑法第272條之1已獲立院黨團協商共識,故朝野均無異議通過。但針對當中刑法第286條之修訂,協商無共識,原本應該要交付院會討論處理,藍白兩黨卻無視民進黨對於該條修正案文字所提出之諸多質疑,硬是強度關山,連同刑法第272條之1一併三讀通過。
民進黨立委針對新增刑法第272條之1均表示贊同,但對於藍白兩黨提出之刑法第286條修正案,因其文字過於低劣粗糙且欠缺討論而投下45票反對票,反對的是刑法第286條如此草率過關。孰料,藍白兩黨側翼網軍竟然大肆造謠操作,直斥民進黨針對刑法第286條修正案投下反對票,便是縱容輕放虐童加害人云云。
悲哀的是,藍白兩黨在拼命操作輿論欲抹黑民進黨之餘,卻不願多花心思看看自家總召黃國昌與傅崐萁究竟是寫出了何等支離破碎的立法修正文字,竟導致刑法第286條的「妨害幼童身心健全發育罪」發生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不增反大幅降低的荒謬情事。
細觀刑法第286條「妨害幼童身心健全發育罪」之規範結構,其可分為二種基礎類型:(一)一般凌虐幼童之行為;(二)意圖營利而凌虐幼童之行為。第二種因為意圖營利,例如收受任何利益而虐童,其惡性更為重大,故刑責較第一種再為加重。
凌虐行為本身是傷害罪的特殊類型,當凌虐後果加劇時,修正前之第286條於第3、4項就前揭二種凌虐態樣在發生重傷結果與死亡結果時又分別各自加重刑罰。除依犯行損害嚴重程度區分外,2024年7月31日出於對剴剴案之回應,增定第5項:「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即另外再以「年齡」進行區分,也就是對未滿7歲者施虐,無論是何種凌虐樣態或何種損害程度,均一律加重刑責至二分之一。以下以表格加以呈現:
由上面表格可知,刑法第286條總共針對12種不同的凌虐幼童狀態分別採取不同刑度的制裁,其規範結構本身就可以說是相當複雜。此外,原先刑法第286條之文字,雖然一般法律人對此規範體例甚為熟稔,問題對一般民眾來說就不是這麼的直觀且能一望即知。
「網紅式立法」只為黃國昌新聞操作
黃國昌等人提出的刑法第286條修正文字一言以蔽之就是「網紅式立法」。為了要讓文字能夠直觀的看出他們有特別針對凌虐未滿7歲幼童致死的犯行追加了死刑的「政績」,方便他們進行輿論操作,他將第286條由原先的5項一口氣膨脹成7項,文字不但又冗又長,更破壞既有的法條架構,甚至留有「輕放」虐童犯罪者的漏洞。
於此就先聚焦討論未滿7歲幼童凌虐致重傷與致死的狀況:依舊法的規定,一般虐童與意圖營利虐童就被害人為17歲以下者有原本的基礎刑度,而2024年增定的第5項規定,如果凌虐受害者是未滿7歲的幼童,無論是傷害、重傷或致死,刑度一律加重至二分之一。於計算後,一般凌虐未滿7歲幼童的刑度上升至:1. 致重傷者(5年1個月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2.致死者(無期徒刑或10年1個月以上有期徒刑)。至於意圖營利而凌虐未滿7歲幼童,刑罰上升至:1. 致重傷者(無期徒刑或10年1個月以上有期徒刑);2.致死者(無期徒刑或12年1個月以上有期徒刑)。
然而,黃國昌版本的新法卻出現重大缺失,舊法第5項針對凌虐未滿7歲幼童一律加重的規定遭移動至新法第3項,且文字由原本適用所有凌虐未滿7歲幼童的狀況(包含傷害、致重傷、致死),修改為:「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也就是僅有凌虐未滿7歲幼童至傷害程度時,方有特殊加重規定可以拉高至法定刑的二分之一。至於新法第6項(一般虐童)刑度,致重傷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死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新法第7項(意圖營利虐童)刑度,致重傷為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死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
乍看之下似乎難以區辨除多了死刑外,二者究竟有何差異,但產生重大缺失的關鍵有二:一、依刑法第33條第3款規定,普通有期徒刑之最高上限是「15年」,只有在另有加重規定時,才會例外由15年上升至「20年」;二、因為新法第3項不加重第6項、第7項,既無加重規定,導致有期徒刑上限只到15年。至於在舊法,因為凌虐未滿7歲幼童是透過第5項額外加重,所以有期徒刑最高可判至20年。最終導致黃國昌版本的新法在有期徒刑部分,無論是凌虐未滿7歲幼童致死或致重傷,最高刑度竟因為立法疏漏憑空消失「5年」。
單純談論數字恐無法體會黃國昌版本的新法產生何種危害,以下直接以現實的案例來說明:剴剴案中,身為共同正犯的劉姓保母妹妹劉若琳,經國民法官審判,判處有期徒刑18年。劉若琳在行為時(2023年)因為尚未有刑法第286條舊法第5項的加重規定,所以單依最早版本之刑法第286條第3項(一般虐童致死)只能判處無期徒刑或最高15年有期徒刑。但是國民法官顯然認為劉若琳的犯行嚴重程度雖然不到無期徒刑,但是顯然高於15年有期徒刑,故最後是用罪刑最重之刑法第302條之1第1項第4款併第2項的私行拘禁凌虐致死罪搭配兒少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加重至二分之一的規定,這樣才能在有期徒刑最高20年的範圍內,定下18年的刑責。
若是依2024年修正版本之刑法第286條,因為第5項有加重至二分之一的規定,所以有期徒刑的最高刑度照樣可到達20年,縱使案件是發生在此版本施行後(2024年8月),國民法官依然可用舊法第3項一般虐童致死結合第5項加重規定,使有期徒刑上限提升至20年,實際判處18年有期徒刑。
然而,若剴剴案是發生在黃國昌版本之新法生效後,卻會發生完全顛覆世人想像的結果。首先,因為新法第6項增加了死刑,依刑法35條第1項規定,有死刑的新法第6項必然成為「刑度最重之罪」,在發生想像競合時,會強制排除其他刑法罪名的適用(例如傷害致死或私行拘禁凌虐致死都沒有死刑)。再者,因為新法第3項不適用新法第6項,導致新法第6項因無加重規定,能判處的有期徒刑最高只能到15年。又因為新法第6項是專門針對兒少為對象的立法(未滿7歲),所以依兒少保障法第112條的但書:「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也無法利用這條規定加重刑度。
黃國昌版本直接替劉若琳減刑3年
最終回歸劉若琳的情形,國民法官既然原來就認為犯罪行為不至於到無期徒刑,即使新法第6項增列死刑,照樣不會改判死刑。但當要論處有期徒刑刑度時,卻會因為黃國昌版本的低劣網紅立法,造成必須強制適用新法第6項,且未加重的有期徒刑最高上限只有15年,使得國民法官最多只能判15年,與現在真實判處的刑度相比,完全能說黃國昌版本會直接替劉若琳減刑3年。
在新法修正案三讀通過後,藍白從立委到側翼,無不口口聲聲說要捍衛兒少權益,揮動著死刑才是萬靈丹的大纛,見到任何理性反對意見,皆是無盡的謾罵與攻訐,完全不想費神細看自己擬定的法條文字到底有多荒謬。
如前所述,民進黨立委反對貿然修正刑法第286條的原因,正在於黃國昌版本的文字極其粗糙與低劣,可謂是出於網紅心態欲製造聲量方誕出如此嚴重背離刑法體系架構的可怖產物。新法不但條文文字冗雜繁複、結構顛倒錯亂,有期徒刑之最高刑度竟反較舊法大幅降低3年至5年不等,若真的適用到剴剴案中,更會荒謬地造成加害人之一的刑責憑空消失3年,獲得減刑優惠大放送。此等糟糕拙劣的法律修正案,難道不應該留在立法院多加討論並精進文字嗎?
立法程序的核心價值即在充分的討論與分析法條文字所產生的利弊得失,再經過集思廣益的討論與糾錯後,方有辦法推行足供全國遵循適用的法律規範。然而我們卻一再看到藍白立委在佔據國會絕對多數後,三番兩次在二讀會當天才現場掏出典藏的「最高機密版」草案,直接靠人數優勢,毫不討論,強行碾壓通過。此種荒腔走板的立法模式,在國會擴權五法已遭大法官直接宣告違憲,而藍白立委對此竟是毫無反省能力,變本加厲在憲訴法修法惡意凍結憲法法庭的運作。隨著藍白立委種種倒行逆施的舉措,在7月18日,臨近大罷免只剩8天前來到了新一波的巔峰,面對著攸關全國幼童生命保障的刑法虐童修正案,藍白立委只為了強加死刑入法,好用來對外說嘴宣傳抵禦大罷免,卻無視送出的草案文字有多荒誕不經,更實質造成兒少保護發生漏洞,降低刑度變相挺虐童。此舉無疑是赤裸裸地在全國人民面前表演如何大啖人血饅頭,可謂卑劣至極。
試問台灣人民,我們還要忍受此等水準的立法委員到什麼時候?各位人民作為國家真正的主人,不但有權力、更有義務維護我國的政治環境能重返正軌,國家各個機關能正常發揮功能,才能引領著全國人民共同向前邁進。今年7月26日,台灣人民必須做出選擇,決定一個正常的國家,終究是該具有怎樣的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