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宗彥下午獲知無罪判決後發表聲明指出,他感謝法官正確的認事用法,也感謝大家關心。這件十多年前就已經被檢察官簽結的案件,法制上根本是不應該再存在的,被起訴他深感不平。獲得無罪判決他非常欣慰,謙卑地希望能就此揮別陰影。
台南地院指出,陳宗彥被控接受酒店業者不當性招待,合議庭審酌檢方提出之證據後,認定罪證不足以證明陳宗彥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而宣判陳宗彥無罪;同案被控提供陳男性招待的2酒店業者連家樑、王孝瑋,也同時獲無罪判決。
判決指出,監聽譯文雖顯示陳宗彥於2012年12月26日晚間22時59分之後,與王孝瑋有疑似電話聯絡偕女出場的內容,且於翌日凌晨出現王孝瑋接到酒店員員工詢問「秀錢」從哪邊抽之問題後,答稱「那個咖啡錢算老闆的」、「你同學寫陳董」之通話內容。但法院審理時陳宗彥否認接受性招待,而連家樑、王孝瑋除否認提供性服務之外,也未指證譯文中所謂的「陳董」就是陳宗彥。
此外合議庭也查出,在本案其他監聽譯文中,也曾出現陳宗彥向王孝瑋提及他的4位朋友中,有一位也被稱為「陳董」等內容,因此更難確認檢方提出的監聽譯文中的「陳董」,指的就是陳宗彥。且除了監聽譯文外,本案並無其他證據可證明陳宗彥曾接受免費性招待事實,因此認為檢察官舉證不足。
法院另查出,連家樑、王孝瑋另在特定期間內,媒介「小芸」等3名酒店小姐與包含「陳董」在內的不詳人士性交易共10次,因此依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判決連家樑有期徒刑1年,王孝瑋有期徒刑8月,均可易科罰金,2人均獲緩刑2年,須分別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40萬元與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