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家長憤怒指稱,女兒屬「高關懷」對象,但她擅自離開學校,班級多名科任老師卻未落實通報義務,且學校的大門、圍牆形同虛設,監視器也無人觀看,讓張女得以自行離開學校,顯見公共設施管理有缺失,張女步出學校後,學校到中午才發現她不在校內,而到了張女墜樓後的3小時才被民眾目睹報案,早已錯過急救機會,家長認為,學校存在重大疏失,向老師、校長等一共求償600多萬,案經一審,法院認為校方無過失,無須賠償。
上訴至二審,高等法院認為,張女屬於高關懷學生,校方理應確實掌握她的出缺席狀況,但學校卻未沒有告知張女的科任老師,她是高關懷學生。
高院還指出,張女於事發當天自行離開學校,但所屬班級的任課老師雖發現她未出席課堂,卻只有口頭詢問同學張女行蹤,未再持續追蹤,導致她得以逕自離開學校,未盡到保護義務。
但高院也認為,張女的父母未在事前通知校方,事發前張女曾出現高風險行為,因此認定雙方要各付一半責任,審酌喪葬費、精神慰撫金等,高院今改判學校要賠償張女父母共264萬元,校長及老師等人免賠。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