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立法院可以怎麼審議預算案,立法行政兩院之間的權力分際如何?在《憲法》層次上有兩個最重要的規定。第一個是《憲法》第70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原因在於立委是由全國各選區所選出,比較不會有整體思考,如果容許他們提出增加支出的預算案,很容易基於選區的壓力而失控,形成所謂的「肉桶政治」。就此,日前立法院通過、且經行政院提出覆議又遭否決的《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增加數百億的國庫支出,以及即將由立法院通過的普發1萬元津貼案,都是一望即知的違憲法令,行政院必須明確拒絕執行。
另一個是30年前大法官會議做出的釋字第391號。此案由當時跨黨派立委陳水扁、洪昭男所提出,他們質疑,雖然立法院審查預算時「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那是否可以在不更動行政院預算案總額的前提下,將支出的細目在不同筆預算案之間進行調挪呢?釋字第391號明確說,這也不行。大法官們認為,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前者不能被逐條逐句增刪修改,否則也違反《憲法》第70條的精神;尤其是,立法院如果把預算案這樣調來調去,「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
立法院在今年1月針對總預算通過一項通案刪減決議,要求行政院自刪636億。但中央政府最後決定以刪減撥給地方政府的25%一般補助款來填補這個大洞。藍白兩黨對此大怒,包括蔣萬安、盧秀燕等人都痛批政院的作法違法,黃國昌更指控行政院「目無法紀、違法濫權,令人髮指。」
到底誰違法?其實從頭到尾都是立法院在違法。
總預算通案刪減的作法源自於20多年前扁政府時代的立法院,由於當時的國民黨與親民黨立委很少人願意下功夫審預算,常到總預算要二、三讀了還找不到預算刪減科目,為了向選民交代,立法院最後想出這種針對特定預算科目統刪一定比例的作法。雖然統刪還是刪,但對當時面臨朝小野大局面的民進黨政府而言,與其讓立委在立法院「亂砍」預算導致特定業務停擺,只要統刪的金額不太大還可以負擔,政院也樂於透過統刪來處理總預算案,形同將「面子」作給立法院,把「裡子」留給自己。這陋習延續至今,竟成為立法院的慣例。
只是,行政院編預算,立法院刪預算,本是天經地義之事,行政立法兩院也有責任向選民論述他們編與刪的理由,並以此明晰責任政治。但如果最後演變成立法院自己不敢刪預算,卻匡列一定金額要求行政院自己進行「不樂之刪」,就會造成責任政治混淆的亂象,明顯違反釋字第391號所揭示的責任政治精神,也形同違憲。
蔣萬安說,中央政府給地方政府的一般性補助款是「法定預算」,依法不得刪減。姑且不論蔣所引用的《財政收支劃分法》30條第3項的法條去年12月才立法,今年3月底才生效,且經行政院聲請釋憲在案,根本不能使用在去年的總預算上。其中30條第3項要求「中央給予地方一般性補助款數額,不能低於去年的數字。」不但侵犯行政院的編列預算權,且明顯違反《憲法》第70條:「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這同樣是一望即知的違憲條文。
釐清了預算審議過程裡行政立法兩院的權責,以及立法院可為與不可為之事後,就很容易看穿黃國昌的話術。黃國昌說,通案刪減是針對「中央各機關及所屬」,所以只針對中央政府機關的預算,但他不說行政院給地方的補助款其實正是中央政府的總預算。黃國昌說,一般性補助款是「法定預算」,但他沒說這其實是立法院自己剛剛通過的違憲修法。黃國昌說,行政院從地方「暴收」 25%,放在中央政府自己的口袋裡;他沒說的是,行政院收的是國稅,哪來「從地方暴收」?黃國昌又說,《財劃法》根本沒把統刪列為給地方政府減列一般補助款的事由,他沒說的是《預算法》總共100個條文裡根本找不到「統刪」兩個字,這根本是立法院自己發明的模糊法律概念,當然不可能成為行政院減列一般補助款的事由。 黃國昌引用了一大堆法律預算的專有名詞,讓自己看起來很專業,但其實都是在偷換概念,欺哄那些根本不懂立法院實務運作與預算法制的小草支持者。
黃國昌今年1月3日那句「我保證刪到讓國人有感」的話言猶在耳,他正是主導這場預算大屠殺的影舞者。如今,亂砍預算引發的民怨導致大罷免烽火連天,現在還拖累泛藍縣市跟著遭殃,他卻躲在民眾黨不分區名單繼續比手劃腳、搬弄是非,這種敢做不敢當的政客才是真正令人「髮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