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國翔/律師、神戶大學法學博士
在領銜人張克晉聲明退出後,國民黨罷免吳思瑤的行動面臨走不下去的困境,原本的「罷吳四騎士」也只剩下以每天博取媒體曝光為首要任務的賴苡任繼續找新議題吵。搞了個「鮭魚洄游」計畫要更換領銜人,先是跟四叉貓騙掛號信郵資,再每天對媒體放話說在他努力下收到多少份同意書了,最後送件卻仍有約700份被認定不符合規定,主要原因是這些同意書並非來自罷免案第一階段的「原提議人」。
就此,賴苡任說這700份並非不是第一階段的原提議人,而是第一階段參與連署但被剔除者,他們不知道自己在第一階段已被剔除而仍簽署更換領銜人的同意書,並責怪中選會沒有公告第一階段到底剔除了哪些人,才導致他最後鮭魚洄游失敗。
然而這個主張一點道理也沒有,因為更換領銜人需要的就是原提議人,如果在第一階段送件就因為各種理由被剔除,自然就不是原提議人。既然賴苡任都知道其回收的同意書有可能包含第一階段就不合格者,那照理來說,如果真心希望鮭魚洄游成功就要多送安全份數,就如同罷藍委的罷團們都把安全門檻自行訂高一樣,其中一個原因就擔心第二階段送件與第一階段提議人重複。從這邊就知道,賴苡任從一開始就沒有打算把事情辦好,他就是做做樣子,應付了事。成功了功勞在自己,失敗了就出來怪東怪西怪政府,媒體鎂光燈還是在自己,這樣也不吃虧。
因此,在更換領銜人一路不可行後,他又出招以自己是連署人的身分,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根據他公布委任妹妹作為訴訟代理人寫的書狀內容,請求定暫時狀態的內容,簡單說是要主張「不限於領銜人,所有連署人都能送交連署人名冊」,因此要求中選會受理他代表所有連署人提出的名冊,不得駁回。而其所執理由雖然未見其書狀內容,但根據賴苡任在社群及媒體上發言大致也可知道,他是要主張現行法律規定「只有領銜人可以提出連署人名冊」,且「領銜人只有一人」是限制了人民行使罷免權而違憲。
然而,這個暫時處分的聲請,是一個完全無視於法律的請求,自然不可能獲准,理由如下:
1.不符合急迫性要件
行政訴訟上暫時處分必須符合法律上急迫性的要件,而這個急迫的情形必須是「行政措施」所造成的。舉例來說,如果某項社福補助規定一定期限內必須申請,但因為申請人個人的原因而無法即時提出申請,此時並不符合急迫性要件。
於本件情形其實相似,賴苡任主張的急迫事由,是原領銜人聲明不願意繼續進行罷免活動,而賴苡任發動更換領銜人失敗。但此時,領銜人仍然存在,仍然處於隨時可以送件的狀態,其本身有沒有意願送件都不是行政措施所致,選委會沒有要求或同意他不送件,只是他個人主觀因素不願意送件,此時既然不存在法律上或行政上原因阻止領銜人送件,只是賴苡任叫不動這位領銜人,預期無法促使其於法定時間內送交連署人名冊,這並不是法律上急迫原因。
2.根本不存在本案勝訴可能性
暫時處分作為訴訟上保全程序,其雖然可以在本案尚未提出前聲請,但是實務上有一個重要的判斷標準是「本案勝訴之蓋然性」,也就是本案勝訴可能性。簡單說,就是本案勝訴的可能性愈大,並且符合急迫性要件,那麼在利益衡量上就可能傾向准予暫時處分;相反地,如果本案勝訴的可能性甚低或根本沒有勝訴的可能性,則無論聲請人急迫還是不急迫,都不應該准予暫時處分的聲請,這是因為他主張的權利受侵害情形「高度可能性不存在或不應被認可」,因此沒有必要提前保護這個可能不存在的權利。
於本件,非常清楚地,選罷法第80條第3項明確規定:「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應將連署人名冊正、影本各一份,於第一項規定期間內向選舉委員會一次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可知提出第二階段連署人名冊是「專屬於領銜人」可得提出之事項,而賴苡任並非領銜人,自然無法「自行代表所有連署人」提出連署人名冊,這是法律明文的限制,並不是來自於選委會的行政裁量或恣意創設的基準,行政法院於依法審判下,不存在任何繞過這條規定而准許賴苡任代表提出連署人名冊的可能性。換言之,賴苡任在將來本案勝訴的可能性是零,既然於本案沒有一絲一毫的勝訴可能性,自然不可能認為有對他進行暫時權利保護的必要,因為那個權利就是不存在。
除此之外,賴苡任甚至說不出憑什麼他可以「代表」其他連署人送件或提出訴訟,他不過就是連署人之一,也只是個沒有法律地位的「罷團召集人」,甚至根本不是第一階段的提議人,他作為行政訴訟原告的適格性本身就是個問題。如果賴苡任想要發動罷免,法律上並沒有阻止他當一個真正的領銜人,若本案無法送件,他隨時可以自己擔任領銜人去提議新的罷免吳思瑤案,可見他在這個訴訟保全程序中,除了欠缺原告適格外,也欠缺了權利保護必要性的要件。
賴苡任試圖從「立法論」去論證當前規定的不合理甚或違憲可能性,然而他提起的是行政訴訟中的保全程序,法官不需要去管「賴苡任覺得法律該怎麼樣」,因為法院要做的工作就是「依法審判」;同時作為相對人的中選會也是必須「依法行政」的行政機關,都只能依「現行有效的法律」進行法律解釋與適用,賴苡任是錯把法院當立法院。
何況,賴苡任說當前選罷法規定違憲侵害人民行使罷免權,本身就是個謬論,其自始至終沒有搞清楚選罷法關於罷免權行使的方式。在選罷法中,罷免案之申請分為提議與連署兩階段,提議階段是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理由書,向選委會提出申請,於選委會確認符合規定人數後,函告提議人之領銜人內領取連署人名冊,並於法定期間內徵求連署書,因此最終當然必須由領銜人送件,因為其他連署人是認同該領銜人的罷免理由而「加入」該罷免連署的徵求,此時當然不可能由任一連署人反客為主取而代之。試想一狀況,如果任一連署人都能提出自己的連署人名冊,那如果出現一個多事的連署人用不法手段抄名冊後自行提出,難道是所有連署人都要背負「虛假連署」這個污名?
最後,賴苡任還跟黃國昌一搭一唱,說蔡英文政府前次修改選罷法,把過去連署人為三人改成一人,「誰會想到若干年後,某個不要臉的政黨為了阻擋罷免,無所不用其極,讓領銜人心生畏懼,然後再來一副小人得志的嘴臉在電視上評論」。結果翻出過往提案,把連署人從三人改成一人的正是時代力量黨團,上面同時印著黃國昌的名字。而「無所不用其極,讓領銜人心生畏懼」的,則是把領銜人亡母個資拿去黨部抄兩次的那個政黨。看來賴苡任這段話說的「某個不要臉的政黨」是中國國民黨,而「一副小人得志的嘴臉在電視上評論」則是黃國昌,真是齣難看得要命的政壇鬧劇。賴苡任在乎的從來就不是罷免,而是自己的媒體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