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強推「法庭直播」 法學會理事長劉靜怡表態反對:勿強迫人民當網紅
民眾黨立委黃國昌等人擬修法推動法庭直播,台灣法學會今天(9日)發出聲明表態反對。(資料照片/董孟航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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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黨強推「法庭直播」 法學會理事長劉靜怡表態反對:勿強迫人民當網紅

2025/06/09 14:06:00

記者:

袁維駿

民眾黨立委黃國昌等人擬提出《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推動法庭直播,但法界團體反彈聲浪大,法官協會、台北律師公會等團體都發聲明反對。不僅如此,台灣法學會今天(9日)也發出聲明表示,「反對以立法強行導入法庭直播制度,危及司法公正性與人民基本權」,人民雖有作證義務,但不能也不必被迫當網紅。值得注意的是,台灣法學會現任會長劉靜怡是去年大法官提名投票時獲立院民眾黨團支持人選,但在法庭直播議題上與民眾黨團各持己見。
民眾黨團日前提案修法新增法庭直播制度,上個月在未經委員會審查程序下逕付二讀,引起多個法界團體強烈反彈。未料,由劉靜怡領頭的台灣法學會今天跟進發出聲明表態,呼籲暫緩法庭直播修法草案審議,劉也在自己臉書轉發聲明。
台灣法學會聲明表示,針對近日民眾黨團提案修正《法院組織法》,試圖引入法庭直播制度,該會對此草案表達嚴正反對與深切憂慮。首先,司法透明與訴訟直播並非同義,現行制度中已有現場旁聽、文字紀錄、裁判書上網等機制,足以達成公開透明與監督目的。
相較之下,「直播」將影像與聲音同步傳播、資訊擴散與個資揭露,涉及憲法基本權層次的保障,極易對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等相關人之隱私權、資訊自主權與肖像人格權等,造成不合比例的侵害。
台灣法學會指出,尤其是重大刑事或高度社會矚目案件,證人與鑑定人面對鏡頭所承受的心理壓力,將大幅增加,恐影響其作證意願與供述真實性。法庭原應為促進真實發現、保障人權的空間,若淪為高強度媒體聚焦場域,反將壓縮個人自主性與人格保障,進一步妨害訴訟功能。畢竟,人民雖有作證義務,但不能也不必被迫當網紅。
台灣法學會續指,他們也關切,法庭影像一經直播,即難防其於社群媒體遭斷章取義、剪輯扭曲、AI加工或迷因創作,不僅侵犯當事人名譽,更可能在未審先判氛圍中,顛覆無罪推定原則,動搖司法公正性及其信任基礎。
此外,此一制度開放後,極有可能被特定政黨、意識形態團體或被告方運用為政治操作或媒體行銷工具,使司法程序朝向劇場化、表演化傾斜,失去應有之冷靜、中立與尊嚴。
台灣法學會提到,比較法上,法治國家對法庭直播普遍採審慎態度,美國聯邦法院、德國、日本等皆僅在極有限情況下允許錄影,且多數排除刑事事實審級,可見直播絕非普遍趨勢,反為司法審慎原則下的例外。
台灣法學會主張,司法改革方案,不應一味追求短暫的流量政治與影音的感官刺激,他們堅信,唯有維護每一位訴訟參與者的人性尊嚴與基本權,方能確保公平審判與司法信任,「因此,我們嚴正呼籲,暫緩法庭直播修法草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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