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提告指出,他與妻子黃女結婚近5年,去年他發現黃女與前同事陳男有一腿,兩人不僅相互傳送親密對話,還一起到北市大安一間飯店開房間,被他逮個正著。男子主張,陳男傳送鹹濕示愛簡訊及帶他老婆去飯店開房間等行為,已逾越男女正常交往分際,也侵害他身為配偶的權益,導致他精神痛苦,要求陳男賠償慰撫金80萬元。
陳男辯稱,他與黃女只是好友,當天去飯店是為了開慶生派對,還有其他朋友在,並無逾越一般男女交往界線,且男子提出的錄影畫面及黃女手機翻拍照片,均是未經黃女及他許可而取得,已侵犯他們的隱私,屬違法取得證據,無證據能力等,拒絕賠償。
台中地院審理時查出,黃女手機上將丈夫生物特徵設為解鎖條件,可見為合法取得,觀察陳男傳來的簡訊內容包括「妳從什麼候開始對我有感覺」、「哈哈,他今天有找你嗎下班之後」、「他有跟蹤嗎」、「偷偷來觀察我們會不會見面」、「妳下次蹲在我上面,妹妹對著我嘴巴,我幫妳舔,我想讓妳看到我舔妳的樣子」、「(你找吃什麼)吃妳」、「妳好好賺錢,養我就好」、「而且那天妳一直很濕」、「在妳身上扭動嗎」、「這樣晚上可以抱著你睡覺」、「哈哈哈哈89妹我覺得妳的臉很欠上很想塞妳」等訊息。
法官認為,陳男除傳性愛訊息給人妻,且曾與黃女一同前往飯店開房,被黃女丈夫當場查獲,而錄影現場並無其他友人,應非如陳男所辯是慶生派對,確已超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行為,侵害人夫配偶權造成其精神痛苦,判陳男應賠償25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