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男父母提告指出,兒子是在2020年11月24日晚上到健身房接受教練指導一對一訓練課程,結束後再進入大廳使用健身器材,當時就有不時撫摸、按摩頭部、外觀看起來明顯身體不適狀況,後來王男起身離開座位時走路明顯搖晃不穩,至晚間20時38分即因身體不適跌坐地板,卻直到20時42分許才有員工上前關心,等救護人員到場時兒子已呈現昏迷狀態,緊急送醫後診斷為腦部廔管破裂出血,現左半身行動不便,日常生活須人照顧。
家屬認為,王男現身體半癱是健身房員工當日延遲通報、未及時協助王男就醫導致,認為健身房違反《消保法》規定,未提供合理期待之安全服務,因此提告求償共340萬元。
健身房抗辯指出,本案已經檢方調查認定健身房當天處置並無過失,且依健身房內監視器影像畫面看來,王男在一對一訓練中及課程結束時,身體均無不適,課程結束後半小時仍自行至健身區使用重訓器材,直到他跌坐大廳前並無向現場人員反應身體不適,員工也無從預見他發病時程,發現王男身體有異時即迅速上前關心,並協助撥打119報案,並無延誤。
法院審理時查出,王男是在事發前2個月加入該健身房,簽立個人教練課程合約書時已聲明自身狀況良好且無任何疾病,健身房即無從針對他個人狀況調整訓練內容或限制他使用特定器材。
法官另根據醫院回函,認定王男原即患有腦部廔管舊疾,當天送醫後經檢查診斷為舊疾破裂出血,監視器影像雖顯示病人疑似有頭部不適情形,但頭部不適可能原因很多,非專業人員可能無法即時判斷為顱內出血,無法認定健身房有延誤就醫狀況。
法官認為,以王男當時年僅28歲,非屬中老年人,即使有頭部不適狀況,一般人也很難會想到是顱內出血;他當天在身體不適時,仍自行決定繼續使用健身器材,員工亦無阻止他繼續使用的義務。再者,當天王男坐地時,員工約4分鐘後即察覺有異上前關心,隨後並撥打119請救護車派員前來,無證據證明本件有延誤就醫致加重病情狀況,判決免賠。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