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判決書資料,前年1月12日阿旭到男子位於新北市樹林區的住處續攤,但是續攤結束後還是沒有離開,一直到1月13日凌晨2點多,阿旭在2樓的客廳見到男子的老婆喝醉酒、倒在沙發上熟睡,竟基於乘機猥褻及性交之犯意,脫下人妻的長裙和內褲,以嘴巴親吻她的下體,最後對她猥褻與性交得逞。
後來人妻的老公和兒子、女兒發現了,立即將阿旭拉開並報警處理。新北地院一審判決阿旭犯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10月,同時需要付給人妻精神慰撫金100萬元、她老公50萬元。
阿旭不服提起上訴,說自己只有用嘴巴偷親人妻的下體,但一審刑事判決以她的下體驗出阿旭的DNA,就說已經有性侵,其實自己根本沒有性侵,而且當時坐的沙發位置面臨三個房間,完全無遮蔽物,從任何一個房間出來都可以看到沙發上發生的事。阿旭說,如果自己真的想要性侵人妻,應該躲到房間,等到夜深人靜時,才出來做案,又怎麼會被人妻的老公發現自己性侵完在沙發上熟睡呢?而且自己喝完酒之後已經毫無意識。
不過法官並沒有採信阿旭的說法,加上人妻事後終日心情鬱悶,還曾因此事想要輕生,一直走不出憂鬱的心結,而且還被自己的老公和兒女親眼目睹,讓人妻相當痛苦,二審法官判定阿旭要付給人妻90萬元,付給她老公30萬元,其餘之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