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職24年申請退休金遭拒!櫃姐怒告品牌勝訴、奪回209萬
根據判決書,台北市一名吳姓女子自1999年10月19日起就在新光三越台北站前店擔任某知名時尚品牌的專櫃銷售人員,底薪為29000元,另有銷售獎金,且任職後從未與公司討論轉為新制退休金制度。雖然公司自2001年起停止為吳女辦理勞保與健保,改為簽署承攬契約,但吳女認為自始至終她還是受雇於公司。
吳女在職至去(2024)年5月31日時已屆滿退休資格,因此便依法申請退休並主張舊制退休金及近年特休未休公165天的薪資,以吳女退休前6個月平均工資為47090元、舊制年資24年7月又25日、舊制退休金基數為40的條規計算,申請補償上述薪資合計209萬8371元。
不料,公司卻堅稱與吳女屬「承攬」而非勞僱關係,且吳女的工時安排、工作內容、休假都是由百貨業主指定,公司沒有指揮、考核或懲戒權,並以先前簽署承攬契約、有權自行加保職業工會、工資結構為「最低保證報酬與佣金」已具獨立營運性質為由,拒絕支付退休金與特休未休薪資。
對此,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雖然公司與吳女簽署承攬契約,但未見吳女有自行承擔業務成果風險或具體工作成果約定,再加上吳女工作期間都需配戴公司識別證、執行站櫃工作及接受公司主管的工作指令,而且公司也有給付吳女底薪和獎金。
法官據此認為,專櫃人員是由品牌廠商雇用、商場僅協助管理,公司無法僅憑「承攬合約」的名義否認與吳女的勞動契約關係,最終判決公司應給付舊制退休金188萬3600元、特休工資21萬4771元,共計209萬8371元,並負遲延利息責任,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