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僅見3次家中飲酒續攤!趁女子頭暈放生殖器進下體侵犯...醒來她內褲沾滿血 
女子喝醉遭男網友侵犯。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即時

網友僅見3次家中飲酒續攤!趁女子頭暈放生殖器進下體侵犯...醒來她內褲沾滿血 

mirror-daily-logo

2025/07/28 12:46:00

編輯:

吳宜錡

一名女子日前與男子在交友軟體上認識,今年5月9日時是雙方第3次見面,當天2人約在林口長庚醫院附近用餐,事後男子邀請她至桃園住處客廳飲酒聊天,卻在酒意之際,男子將她抱到房間手指撫摸、將生殖器放入女子下體;待女子酒醒,才發現內褲沾滿血,趁男子熟睡時才趕緊聯絡友人,前往派出所報案、驗傷。事後法院認為雖女子對男子有所好感,不過因違背其意願進行性行為,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4年。
根據判決書,北市一名女子日前與男子在交友軟體上認識,2人在5月9日時相約於林口長庚附近餐廳共進晚餐,當天僅第3次相約外出,晚餐用盡後,男子邀其至桃園住處飲酒聊天;女子說,當天她喝了4杯約75ML的威士忌、一些琴酒,正當頭感到暈眩,男子將她從客廳抱至房間。
女子表示,當天聊天到凌晨0點左右,突然男子親她臉頰、脖子,進入房間後男子手竟將她裙子掀起、脫內褲,將手伸進她的下體、放生殖器入陰道內;女子回過神時,男子已經睡著,至廁所一看發現內褲沾滿血,趕緊聯絡友人前往載她離開。
5月10日凌晨約2點半離開桃園後,女子趕緊前往台北大安區敦南派出所報案,並至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醫院驗傷,發現女子處女膜3點鐘方向有1公分新裂傷並出血、胸罩左、右罩杯內層處驗有男性Y染色體,經比對為男子DNA。
訊問時,男子否認強制性交之犯行,並辯稱「我沒有違反她的意願,我與女方是基於情投意合而發生性關係」,始終否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等語。除驗傷證據外,法官認為女子供述、現場證據、第三人證詞均與陳述一致,排除誣陷可能,因此判男子構成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並量處其4年有期徒刑。

★《鏡報》關心您: ◎察覺對方有性侵意圖時,應冷靜設法離開現場,並立即求救;若遭限制行動,勿過 度刺激對方,千萬不要抵死反抗。 ◎相信直覺!拒絕不舒服或不喜歡的肢體接觸。 ◎睡覺或盥洗時,門窗要上鎖。 ◎避免與有酒醉、吸毒、有暴力傾向或性犯罪前科的人獨處。 ◎當對方出現你認為不妥的言行時,應立刻離開或制止。 ◎如遭性侵,應立即報警與求助信任的人

延伸閱讀


您即將進入之內容
需滿十八歲方可瀏覽

根據「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 本網站已於各限制級網頁依照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之規定標示。 若您尚未年滿十八歲,請點選離開。若您已滿十八歲, 亦不可將本區之內容派發、傳閱、出售、出租、交給或借予年齡未滿18歲的人士瀏覽, 或將本網站內容向該人士出示、播放或放映。

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