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前年9月某日晚間,李男帶學妹到他租屋處喝酒聊天,竟不顧學妹意願,先在沙發上親吻她,再命她脫掉上衣任他撫摸胸部,隨後先以手指性侵,並在學妹用手推開表示不要時,仍強力將她抱至床上硬上得逞。
法院審理詞李男否認強制性交,辯稱當天是學妹主動提議說要喝酒的,當天她穿長褲,自稱會過敏所以就把長褲捲到大腿處抓癢,他好心問她「要不要換我的短褲穿?可以去廁所換」,沒想到學妹就直接在他面前脫面掉長褲並說「反正現在只有我們2個人。」
李男表示,後來他就在沙發上撫摸她身體,並對她說:「衣服。」她就自己把手舉起來讓他幫她脫衣服,又對她說:「舌頭。」兩人就舌吻,後來他又說「抱我。」學妹就自己把手勾在他的脖子上,接著他就把她公主抱到床上,結束後她就自己進去浴室洗澡,在等待另名學長來接之前,兩人還待在同一張沙發上滑手機,整個過程雖然沒有對話,但都是「自然而然發生」的。
但學妹卻證稱,她沒有皮膚癢,也沒有穿過李男的短褲,因為兩人體型差很多。當時李男是用很嚴厲的口氣說「衣服」、「舌頭」、「抱我」,且事發突然,她當下沒辦法反應,一直發抖,「他在床上一直拉扯我,當時我有任何的反抗都會被他拉回來」等。
法院審理後認為,女學生事發時年僅18歲,是隻身北上就學的大一新生,且體重僅李男的一半,有「害怕」、「發抖」反應實屬自然。此外,來接她的學長也證稱,當天見到學妹時他她嚇得說不出話,一直哭跟發抖;另名上前關心的路人偵查中也到庭作證指「她一直哭及發抖,然後就說她下面很痛」等。南投地院一審因此認定李男犯行,依強制性交罪判他3年3月徒刑,上訴後台中高分院二審考量雙方已和解,改判2年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4年。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