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1歲的李男前年在社群軟體上看到被害少女的不雅影片及Instagram帳號,竟為取得更多少女的私密影像,於前年5月間透過IG與少女聯繫,恫稱要把她被上傳社群的不雅片傳送至學校、告知家人朋友等,還說「要找別人去學校強姦你」,脅迫少女乖乖聽話。隨後,李男開始要求她自行拍攝自慰、裸露生殖器及吃下排泄物並塗抹於身上等性影像,透過Instagram回傳給他觀賞。
李男脅迫少女自拍不雅影像行為持續約4個月後,因李男要求與少女見面,她不堪其擾,在極度無助之下只好把實情告訴家人,並由家人陪同報警,警方調閱IG後查獲李男。
台中地院審理時,李男對檢方起訴犯行全補坦承,法院認為他明知少女未滿18歲,身心發展尚未健全,為逞一己私慾竟以脅迫手段取得少女自行拍攝之性影像,且期間長達4個月,甚至脅迫被害人自拍吃下排泄物過程,極度違反人性尊嚴,嚴重危害他人身體自主權、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
法院還查出,李男先前曾犯對未滿14歲少女猥褻罪,於緩刑期間再犯本案,且他扣案手機中另有向數名網友索取性影像的紀錄,可見不是一時失慮的偶發性犯案,刑度不宜過輕,但考量李男被查獲後就坦承犯行,且在審理中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因此援引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判處他有期徒刑6年4月。
李男上訴後,台中高分院認為以李男犯行及犯後態度,一審量刑過重,再為他減刑至5年8月。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