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指出,被告黃取榮、邱世元均是涉犯《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第2項洩漏及交付經核定之國家機密於大陸地區罪嫌、《國家安全法》第7條第2項為大陸地區洩漏、交付及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消息罪嫌,以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
被告何仁傑是涉犯《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第2項洩漏及交付經核定之國家機密於大陸地區罪嫌、《國家安全法》第7條第2項為大陸地區洩漏、交付及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消息罪嫌。
被告吳尚雨是涉犯《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第2項洩漏及交付經核定之國家機密罪嫌。
關於量刑意見,北檢指出,被告黃取榮、邱世元為獲取大陸地區情工人員之不法報酬,竟向任職政府部門具有忠誠、保密義務之被告何仁傑、吳尚雨,刺探、收集國家機密或公務上秘密交付大陸地區,期間非短,犯罪情節重大;被告何仁傑曾任國安、外交部會首長之核心幕僚,竟罔顧國家對其之栽培及信賴,且洩密之犯罪時間甚長、洩漏之外交資訊重要機敏,甚已由被告黃取榮透過特定通訊軟體傳送大陸地區,造成國家安全之重大危害,犯罪情節嚴重;被告吳尚雨恣意配合被告邱世元刺探,將重要機敏資訊洩漏、交付予被告邱世元,犯罪情節亦非輕微。
另被告黃取榮、何仁傑於偵查中始終否認犯行,屢次信口編造謊言,意圖誤導偵辦方向,犯後態度不佳;被告邱世元、吳尚雨於偵查中自白等情,爰就其等犯行具體求刑如下:
一、 被告黃取榮部分,就涉犯《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32 條第 2項之洩漏及交付經核定之國家機密於大陸地區罪嫌,共2 罪,請法院分別量處9年以上有期徒刑及8年以上有期徒刑;就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請法院量處1年6月以上有期徒刑。
二、 被告邱世元部分,就涉犯《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32 條第 2項之洩漏及交付經核定之國家機密於大陸地區罪嫌,請法院量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惟若其未來仍於歷次審判中自白,請審酌是否得依《國家安全法》第7條第7項規定減輕其刑。就涉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嫌,請法院量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 被告何仁傑部分,就涉犯《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第2項之洩漏及交付經核定之國家機密於大陸地區罪嫌,請法院量處9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 被告吳尚雨部分,就涉犯《國家機密保護法》32條第1項之洩漏及交付經核定之國家機密罪嫌,請法院量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至於犯罪所得沒收,被告黃取榮、邱世元分別收受大陸地區情工人員之工作報酬新臺幣607萬7,500元、221萬6,924元,均屬被告的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及《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