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隊長透露,日前偵辦一起詐欺案,借提C姓嫌犯,C透露,他與涉及九州博奕集團貪瀆案的前台中市刑警大隊長林明佐關在一起,昔日部屬不免關心,並打探老長官在獄中情形。
C說:「他很慘,骨頭腫瘤讓他舉步維艱,出庭、律見都必須有人用輪椅推著,而且看守所醫療條件不好,他的病似乎更加嚴重,最糟的是,林生活無法自理,連大小便都需要人家攙扶,我們還得幫他「善後」,一點做人的尊嚴都沒有」,令他的昔日部屬聽了不勝唏噓。
據了解,林明佐經診斷罹患「腰椎2-5薦椎惡性神經瘤復發」併腦脊髓液滲出,而且他副睪丸發炎,一直沒有痊癒,導致小便困難,次數又多!他曾經在法官批准下戒護就醫,到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開刀,3月間也曾短暫以1200萬元交保,入院治療,總共花了200多萬,但因為檢察官抗告,4月又被羈押,治療中斷。
此外,C嫌犯透露,林明佐抱怨,他交保與戒護就醫時,動了手術,做了治療,病情一直沒有改善,他很希望能夠好好治療,減少病痛,但這卑微的「免於病情惡化」期待,在看守所裡簡直是奢望,林甚至曾絕望的表示,他擔心一條命丟在監獄裡。
對於林明佐聲請保釋,台中地院合議庭認為,若其病情有新的進展,即使需要2度開刀,也可以由看守所人力戒護到醫院開刀及住院治療,如果看守所戒護就醫(包含戒護去開刀住院)不足以維持被告林明佐的健康,羈押法及刑事訴訟法尚有保外就醫的機制。
警界不少人士認為,縱使他是貪污罪的嫌犯,其生活不能自理相當明顯,對比前總統夫人吳淑珍可以此理由免除牢獄之災,院檢對林明佐的人權恐有輕忽之權,昔日同事相當擔心他病情加劇。
律師李學鏞指出,根據「羈押法」第11條規定:「被告入所時,應行健康檢查,被告不得拒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收容於病舍、隔離、護送醫院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並即通報為裁定羈押之法院或檢察官:一、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欠缺辨識能力,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二、現罹患疾病,因羈押而不能保其生命…」。
換言之,如果C嫌所說的是事實,林明佐「生活不能自理」應屬無誤,至於是否「因羈押而不能保其生命」,得醫師專業判斷,不過,司法實務上對於已經確診是惡性腫瘤,得了癌症,且大小便無法自理、還要繼續押下去的情形,的確比較少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