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蕭女任職時,約定任職期間利用中瑞公司所提供之資材、經費所為發想、創意圖檔之智慧財權歸中瑞公司所有,並負有保密義務,但她在離職時,無故刪除公務電腦當中71個圖檔,導致中瑞公司產生損害。
蕭女辯稱,自己任職期間非常努力,許多創設圖當都會跟長官討論方向,並多方比對圖檔後刪除不適宜檔案,所以新增、刪除圖檔為日常工作內容,且她於7月12日離職,但在10日至12日之間還有新增12個圖檔,若要惡意刪除,怎會再新增圖檔,且應該會全數刪除,不會只刪除71個,而電腦也並非只有她1人單獨使用,其他人也可以操作。
但根據負責承包中瑞公司電腦系統的證人李姓男子表示,替該公司設定每台電腦時,都會提供該職務員工帳號、密碼,每台電腦都是單獨使用有固定IP,各電腦之間沒有互通,且系統會保護遭刪除的檔案,在保護檔案目錄下,經還原後共有116個圖檔,但蕭女電腦現存檔案僅有57個,經比對後確認蕭女在離職前,電腦共刪除71個檔案,而該期間只有她自能能使用該部電腦。
另,中瑞公司交接蕭女工作的高姓員工也表示,因要尋找某個檔案去完成後續工作卻發現找不到,所以在LINE群組聯繫蕭女,她當下還回應「我給總監看的圖稿有些不ok已經刪了,ok的都在裡面」、「當時所有有問題的款式我都當廢紙使用了」,但中瑞公司李姓總監當下反駁,「我沒說過妳那些圖稿有問題」、「沒選過的圖妳自己刪了還當廢紙」。
雖蕭女在偵查中也辯稱,設計過程中老闆一直不喜歡她的顏色跟款式,雖然一直想辦法修改,但仍不符老闆期待,所以交接時看到那些不符老闆需求的檔案,擔心後手會看到不好的方向,所以才會大量刪除。
法官根據相關證據、證人及蕭女供詞,不論被告的「擔心」是否成立,但確有未經公司主管同意,抑或未經與公司設計部同仁討論後,即在申請離職後大量刪除屬於中瑞公司財產圖檔情事,認定「無故」刪除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犯行屬實,而中瑞公司也需另花時間、人力還原被刪除圖檔,足認被告行為造成公司損害,因此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