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李男自2022年8月起至2024年3月4日為止,多次在小美住家附近出沒,甚至在小美住所樓下守候、尾隨她上班,行徑誇張。
起訴書詳列,2022年10月21日上午7點19分,小美步行上班途中,發現李男將機車停在附近,一路尾隨在她後方行走;事隔不到3個月,去年1月23日晚上8點35分,小美下班返家時,又發現李男就在樓梯間等待,險些嚇破膽。此外,李男也多次在小美住家出入口、附近路口等待,甚至尾隨小美從住所步行至公司,長達一年半時間持續進行跟蹤、監視。
不僅如此,李男多次騎乘機車跟蹤小美,埋伏在捷運站出口、公司樓下、社區花圃等地,無論小美上下班、外出買東西,幾乎隨時都處於被監視、尾隨的陰影中。
小美忍無可忍蒐證提告,警方獲報後展開調查,透過監視器畫面、現場目擊者及雙方供述,掌握多項關鍵證據,確認李男跟蹤行為屬實,案經士林地檢署偵查終結,認定其行為已涉及持續性、侵擾性騷擾,構成《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之罪,確認事證明確,已依法對李姓男子依法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