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林男今年1月與女友前往台中出遊,2人投宿於北屯區某溫泉會館,他趁女友不查之際,偷偷架設針孔,拍下女友胸部、臀部等裸體影像,更攝錄2人性愛過程以及身體隱私部位。
今年2月,林男再次故技重施,在其新莊住處的臥室內,以針孔偷拍跟女友性行為的影片,以及對方裸露胸部、臀部、身體隱私部位等影像;5月時,林男則在新莊住處的浴室內,架設針孔偷拍女友如廁、洗澡的影片。
林男女友事後從其筆電意外發現這些影片,憤而向警方報案,警方5月底持法院核發搜索票前往林男住處搜索,查扣電腦主機、手機、針孔、記憶卡等證物,並從電腦當中發現以「年月日」等時間命名的資料夾,當中含有相關影像及截圖。
林男遭逮後,坦承所有犯行,但並未說明為何偷拍自己的女友以及拍攝的影像、照片所為何用,警方依妨害性隱私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認定,林男涉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無故攝錄性影像等罪嫌予以起訴,請求法院從一重處斷,且各行為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