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心智障礙女簽「性奴隸條款」!男狠虐性侵還辯「只是口頭制裁」
根據判決書,陳姓男子2020年2月13日透過教會友人認識具有輕度智能障礙的麗麗(化名),並在交往過程中察覺到麗麗的理解、判斷力不足,且習慣聽命他人,怎料陳男竟在見面後不久,就於3月3日晚間透過LINE傳送長達12條的「性奴隸條款」給麗麗,內容包含「我願意成為陳XX的專屬性奴隸」、「陳XX有權決定避孕與否」、「每當陳XX性慾來時就必須接受陳XX一次的虐待」、「每天晚上都必須傳一張裸照或是自慰的影片給陳XX」等。
雖然麗麗明確表示不願遵守上述條款,但陳男仍持續利用麗麗的心智缺陷一再強逼麗麗服從,並在隔天邀請麗麗前往其租屋處,因麗麗拒絕條款而賞了對方一巴掌,爾後又透過LINE以「你不聽話」、「昨天那是因為你那時候的地位是性奴隸」等語威脅麗麗,但麗麗依舊堅持表明不願被打、不願簽署該條款。
陳男後來又在3月16日相約麗麗於租屋處碰面,要求麗麗執行「性奴隸條款」,雖然麗麗一再表示不願被打,但陳男仍透過LINE寫下「沒有讓奴隸選擇的分,只有服從主人的話」、「你要說請打,因為你是性奴隸」、「不管有多痛你都要繼續微笑」等語強迫麗麗服從。
不僅如此,陳男又在3月17至18日多次要求麗麗拍攝並傳送裸照給他,還稱「這是性奴隸義務」,並以「我要你只要是我的都要說主人,然後是說你的就要改成賤奴」、「現在命令你立刻拍裸照給我」等語,逼迫麗麗傳送裸照,而麗麗最後不堪其擾之下仍違意配合。
麗麗雖在3月21日鼓起勇氣提出分手,卻被陳男以「要打到屁股瘀青」、「嘴裡還要說自己太下賤居然想脫離主人」等「制裁」恐嚇,逼迫麗麗繼續聽從,而麗麗因害怕也不敢離開陳男。不料,陳男後來還多次以執行「性奴隸條款」為由,要求麗麗前往其租屋處,並強行施以皮帶綁脖子與雙手、要求麗麗脫光衣物如廁、學狗姿勢、毆打麗麗屁股與下體、內褲塞嘴巴等性虐待行徑。
更離譜的是,陳男後來變本加厲,除了對麗麗性侵得逞,還以筷子性侵麗麗導致其下體流血。直到陳男在8月26日因不滿麗麗將事件告知他人,再度要求麗麗執行「性奴隸條款」遭拒,隨後還多次前往麗麗工作地點騷擾,經警衛察覺有異後,麗麗才在同事和警衛的協助下報警求助。
嘉義地院審理此案,核查陳男和麗麗的LINE對話、證人證詞、醫療鑑定報告等證據,認定陳男明知麗麗屬心智障礙者,仍長期以辱罵、暴力、性虐、性侵及恐嚇等手段壓制麗麗意志,並進行上述犯行。法院查明,麗麗智力評分總分為61分,家庭及社會經驗薄弱,未想到可以拒絕他人的無理要求,判定在此案中也不知可以拒絕陳男的威脅。
另外,陳男犯後還辯稱對麗麗的「性奴隸條款」只是口頭制裁,還稱自己並不知道麗麗是心智障礙者,甚至反控麗麗需賠償689萬元,惡性重大,顯見毫無悔意,對麗麗身心更已造成長期創傷。法院最後依3個「對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之人犯強制性交罪」、「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陳男有期徒刑15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