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揭露,2023年2月28日程男透過友人牽線認識曉甜,2人首次見面便約至台北市某KTV歡唱,狂歡到凌晨4、5點才結束,之後與另一名友人共乘計程車返家。車行途中,程男邀請曉甜上樓休息,還保證「我不會亂來」,曉甜答應後上樓進入男方租屋處,2人上床後仍發生性行為。
事後風雲突變,曉甜情緒持續低落。家屬控訴,她返家後變得鬱鬱寡歡,反覆透露「被強迫」,甚至發展出憂鬱傾向,最終在7月間輕生。檢警調查後,依最重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法》第222-1條提起公訴。
程男始終堅稱清白,表示當晚雙方互動自然、甚至替女方準備好盥洗用品,發生性關係後還順勢發展為情侶,自3月起展開同居。程男強調,曉甜後來曾主動表露好感,也坦承自己有憂鬱症病史與服用安眠藥習慣,兩人關係時好時壞,曾因小事爭吵、自殘,自己不堪情緒勒索才於4月底主動提出分手。
家屬則不認同程男說法,並提出多份LINE對話紀錄,曉甜曾多次提及「你強迫我」、「那晚不是你說不會怎樣嗎」等文字。檢方據此認為程男有強行性交之虞,提起重罪公訴。
不過程男反駁,雙方對話並非單向情緒,反提出長達數10頁的完整紀錄,內容包含曖昧告白、生活瑣事、甚至談及性行為喜好等,足見交往過程濃情蜜意。他也提交曉甜曾留言:「我好喜歡你」、「我覺得我要脫單了」、「我不值得被愛」、「我以前憂鬱嚴重到會斷片」等語句,強調2人從頭至尾都是「你情我願」。
法院另調閱曉甜與閨蜜私訊,曉甜私下對程男稱呼「狗子」、「舔狗」,並曾向好友炫耀「狗子會幫我開車門」、「我代買藥給他」,絲毫未提被性侵經過。法官最終認定雙方關係曖昧親密、並無明確強迫證據,加上曉甜有精神疾病、自殘史,難以證實自殺與程男行為有直接因果。
二審高院維持原判,認定程男無罪。儘管案情充滿爭議,但法院強調,刑事審判須以「罪證明確」為原則,單憑情緒推測無法定罪。全案目前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