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源於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參與金融及犯罪防制中心會議期間,從保險公司處得知張姓女子一家疑涉詐保,隨即指揮調查局展開偵辦。健保署也提供醫療申報資料與判讀協助。
北檢起訴指出,張女與丈夫、女兒及親屬共8人,自98年至109年間多次誇稱精神頹廢、焦慮等症狀向精神科求診,順利住院後向台灣人壽等8家保險公司申請每日5千至1萬元不等之住院日額理賠,11年間合計請領逾5570萬元,依詐欺罪將8人起訴。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證據不足,8人全數獲判無罪。法院認定,被告皆經精神科醫師診斷後入院,醫院亦有完整評估流程,病歷與護理紀錄顯示住院期間確有情緒困擾與躁動等症狀,不足以證明病情虛構或誇大。
二審高等法院進一步指出,主治醫師皆基於專業判斷安排住院觀察與復健,檢方所指之「詐術」及「使人陷於錯誤」兩大構成要件並未成立。檢方聲請將病歷送交第三方醫療機構鑑定,但亞東、新光兩院均拒絕鑑定。
對於被告住院期間多次請假外出,曾赴餐廳、KTV、鯉魚潭旅遊等,法院指出所有請假皆經醫師簽章,精神科住院病患得依醫囑外出,無法推論其行為即為裝病。
此外,法院認為被告間雖具親屬關係,但精神疾病具遺傳特性,同病患者亦常成為伴侶,不宜僅因血緣或婚姻關係即推論共謀犯意。精神醫學會亦函文說明,憂鬱症並非所有患者皆能痊癒,應尊重醫療評估。
針對曾有被告於偵訊時自稱「家人沒真的生病」,法院指出,精神疾病患者常缺乏病識感,自認無病並不影響醫師診斷與保險契約請領的正當性。另對於檢舉人僅因外觀「看起來沒病」即認定詐保,法院明言不可僅憑外表與金流即入罪,必須回到醫療專業判斷基礎。
綜合判斷,法院認定本案欠缺詐欺構成要件,判決7人無罪,1人死亡後公訴不受理,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