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查出,張勝豐於2023年5月間,將自己在第一銀行申辦的帳戶以1000元出售給詐騙集團,作為收受贓款之用。詐團成員隨後引導被害人洪姓男子進入假貸款網站填寫資料,再聲稱資料錯誤導致資金凍結,要求洪匯款解凍。
洪男信以為真,當天下午6時46分於桃園市某超商使用ATM,匯出3萬元至張的帳戶。詐款到帳後,張再依指示將款項轉入指定比特幣錢包,協助集團完成洗錢。
案經桃園龜山警方調查,循線帶回張勝豐。檢方依據LINE對話紀錄、ATM交易紀錄及張的開戶資料等證據,認定他涉案。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構成洗錢及詐欺取財行為,從重論以洗錢罪。
法院指出,張勝豐雖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但無前科,且自白犯行、現靠打零工維生、經濟困頓,綜合考量後裁定給予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