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41歲陳姓男子,去年11月間與女友吵架,竟然情緒失控,持物品連續砸毀銀行內的ATM及補摺機,被警方逮補送辦,經新北地檢署依毀損罪起訴後,新北地院4月29日採簡易判決處刑,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

去年11月10日上午11時許,陳男與女友吵架後情緒失控,於板橋區中山路二段的玉山銀行光復分行,手持三角錐、安全帽、禁止停車告示牌及交通錐連桿等物,連續砸毀銀行內的ATM、補摺機,導致機台外殼破損及補摺機不堪使用,銀行保全見狀報案,警方到場後將其當場逮補送辦,後由新北檢方提起公訴。
新北地院因陳男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法官審酌陳男為具備一般智識程度及社會歷練成年人,但卻僅因與女友吵架就犯下毀損犯行,對社會風氣造成惡劣影響,衡量被告素行、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雖坦承犯行且態度勉可,但迄今尚未與銀行達成和解或成立調解,也未獲諒解,因此判處拘役3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