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認為,李文宗涉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案情,相關證人已經詰問完畢,就重罪部分事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全,滅證、串供可行性及可能性已有所下降,且依其職務內容,對證人可能產生之影響力顯然較為有限,因此裁定其須以自身名義提出2,000萬元現金保後停押,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8月,且配戴電子腳鐐。
沈慶京部分,因其先前長時間密集就醫,北所無法提供無菌環境,以及因長期就醫及手術對於看守所人力造成負擔,加上17日訊問時,沈慶京表示住院時已多次進行手術,希望辦理出院手續之病情現況,裁定以1億8,000萬元具保停押,但其中至少1億元需為沈本人明義提出,保金皆為現金,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8月,同須配戴電子腳鐐。
北院諭知,李文宗及沈慶京皆需於8月1日中午12點前具保,否則仍自8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