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書指出,楊男發現李男於5月12、16、17、18日多次騎乘機車接送自己妻子,期間不但十指相扣、摟腰搭肩、吃飯逛街還一起看房,妻子更在4月30日、5月1、2日前往李男家過夜。
此外,李男還傳送「他也是自私的,所以才會造成今天這個局面。他不珍惜你,你也不愛他了,那分開真的是最好的選擇」、「不需要繼續維持沒有意義的婚姻關係,你把孩子帶走,我帶走你」、「你當我的女人,我的女人我來保護我來養」、「那你什麼時候要簽離婚協議書?」等內容給妻子,因此報案提告李男妨害家庭的和誘罪。
不過呂女證詞讓丈夫心碎,她向檢方表示,李男並未要求自己離開家庭,也沒引誘或控制自己,是因為自己與丈夫婚姻關係處不好,且丈夫會疑神疑鬼,導致自己承受不了壓力,因為想離婚才會主動離開家裡,而李男是給予自己精神上的支持,而離家期間除了住在李男家之外,周遭親友也有提供暫時居住的地方
檢方認為,根據呂女證詞足認李男並無引誘呂女並將其置於實力支配之下,或經強行要求脫離家庭等情,儘管有雙方照片及對話紀錄,僅能證明雙方有曖昧之情,無從認定李男有和誘犯行。
且呂女為智慮成熟的成年人,對於個人婚姻關係理應有定見,並得依其個人自由意志處理,李男所為尚與和誘罪構成要件有間,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李男有相關犯行,因此認為罪嫌不足而予以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