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討論普發現金1萬元該不該發之前,再來複習一次《憲法》是怎麼說的。《憲法》第70條說:「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意思是立法院不可以提出增加支出的「預算案」。大法官釋字第264號與391號解釋說:「立法院不得在預算案之外以委員提案方式為增加支出之提議。」意思是立法院也不能提出增加支出的「法律案」。第391號解釋理由書進一步說:「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實質上變動施政計畫之內容,造成政策成敗無所歸屬。」意思是,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除了刪減,其他動都不能動。
日前,行政院向立法院送出一本《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希望回應美國關稅戰的衝擊。不過,立法院最後通過的版本卻增加了原先沒有的普發現金1萬元。這件事在大罷免投票時成為重要的議題,不僅被罷免的國民黨立委大力放送,就連國民黨縣市長盧秀燕、蔣萬安等人也用力地恐嚇選民說,如果不去投不同意罷免,就保不住這1萬元(如圖)。如今,大罷免果然大失敗,已是敗軍之將的民進黨行政院還發不發這現金1萬元呢?
我的建議是:發,但絕不能照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這樣發。
不能照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普發現金1萬元理由很清楚,因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明明白白違反《憲法》第70條,也違反了大法官釋字264號與391號的解釋意旨,更違反立法院自己通過的《財政紀律法》。在憲法法庭已經遭到立法院實質癱瘓的情況下,依法行憲是其他憲政機關的最後屏障,如果因投票結果不理想就照著立法院的意思發錢,那無異於正式宣告藍白黨才是現在的執政黨,未來兩年將會有不計其數的肉桶立法陸續出爐。無論是對國家或民進黨政府而言,這是一根絕不能倒的骨牌。
只是,25:0的數字如此刺眼,行政院拒絕執行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難道不怕違逆「最新」民意嗎?就此,行政院應該的作法是:就同樣的預算規模,提出普發現金的完整對案,合法合憲地將錢發給國民。
任何稍微涉獵過經濟學與財政學的人都知道,普發現金是一種最粗糙、最無用的政策,但既然多數民意已經透過投票支持,那行政院逼不得已只能提出自己的「發錢版本」。諸如,在2300億的預算規模下進行排富,排富的規模由行政院精算,是家庭收入最高的兩成、三成,甚至是五成人口都可以,比例越高,這筆錢就能越多進入到更需要的人手裡(排除掉一半的人口,就意味另一半人口每人可以拿到2萬元)。特別是在野黨刪除台電撥補之後,生活在最基層的民眾未來恐遭受電價與物價上漲之苦,這筆錢剛好可以幫他們穩住現在的生活。如果藍白黨拒絕審議擱置草案,那就請他們自己向這些嗷嗷待哺的基層民眾解釋:為什麼要卡住這些「救命錢」?
事實上,這種「對案」模式也必須運用到往後的每一件法案、預算攻防上面。知道立法院要廢除80歲以上的巴氏量表,衛福部勞動部就必須立刻站出來示警,這會使看護全跑去做輕鬆的幫傭照顧,導致重症看護找不到人。知道立法院要修法「法庭直播」,司法院、法務部都應該立刻公開說明此修法如何侵犯隱私,阻礙審判。所有相關部會與憲政機關都應該公開要求加入立法院的討論與協商,不能再任令立法院黑箱立法,戕害法治。
換言之,立法院的三讀法案若合法合憲,行政機關當然遵行,但若有毀憲亂政之虞,就不副署不公布。你說總統府行政院如何有權力逕自擱置立法院通過的法案?那就請立法院自己聲請釋憲。只是,憲法法庭已經遭到立法院癱瘓,這一切也得請立法院恢復憲法法庭的運作之後再說。
分析至此,行政院要不要針對立法院通過的普發現金法案提出覆議,其實已經無關宏旨。因為這部修法是一個明明白白、清清楚楚、一望即知的違憲法案,它不能被執行,提出新的對案就是行政院兼顧憲法法律與民意的負責態度。
大罷免大失敗是對民進黨政府的當頭棒喝,這代表人民對於不斷的政治攻防選舉動員感到厭倦,他們要的是一個能說理、能溝通的行政院與立法院。民進黨必須讀懂選民的訊息,那就是:面對爭議,態度必須和緩,立場必須堅定,不能被藍白黨的毀憲亂政與奪權進逼牽著走,一定要努力地重新找回屬於執政者的政治議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