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管法》三讀修正 行政院:核三廠無相關延役評估規劃
立法院三讀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核電延役20年,不過,行政院說,核三廠現在沒有相關延役評估規劃。(圖/鄒保祥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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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管法》三讀修正 行政院:核三廠無相關延役評估規劃

2025/05/13 19:17:00

記者:

鄭宏斌

攝影:

鄒保祥

立法院院會今天(13日)下午經表決後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案,依照藍白修法版本,核電廠服役年限將延長20年。不過,行政院表示,修法條文與本月17日除役的核三廠二號機無涉,即便有延役需求,政府仍會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及評估,現在沒有相關延役評估規劃。
核三廠二號機是台灣最後一座現存使用的核電機組,5月17日就要除役,就在台灣即將邁入「非核家園」的前夕,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法,放寬核電廠換發執照條件,將核電廠服役年限由40年延長到60年。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表示,核能發電機組的安全確保,是國家對於人民最基本的責任,即使《核管法》修法通過,仍需由能源主管機關經濟部與台電公司先依能源需求及延役可行性進行考量,也需由核安會制定相關細部規範,並確認符合核電使用的3個前提,「在無法確保安全無虞之前,政府不會讓民眾的生命及健康暴露在無法確定的風險當中。」
李慧芝指出,立法院於今日三讀通過的修法條文,與核三廠二號機應於本月17日除役一事無涉,對於已經使用40年、達到使用年限的核三廠二號機機組,國家有必要以國人安全為優先,即便有延役需求,政府仍會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以及評估,且必須採用與國際一致的安全標準,並依法進行電廠老化評估、設備檢查與更新等,台電公司也需解決用過燃料貯存空間不足問題,再向核安會提出申請。
李慧芝強調,由於修法通過後,尚無相關細部規範,故並無相關延役評估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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