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1年12月2日下午,陳師在教室上家常餐食製作課程時,因不滿謝姓學生吵鬧,涉嫌徒手拍打對方後頸、背部等處成傷,連謝生眼鏡都被拍掉,事後謝生與家屬提告,橋頭地檢署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將陳師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陳師辯稱,當天他雖有拍打學生兩下,但力道不足以造成傷害,否認犯行,並要求改判無罪。檢方則指出,陳師所犯之罪依法應不得易科罰金,雙雙上訴二審。
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陳師觸犯傷害罪,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被害人未成年,依《兒少法》規定,應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最重本刑為7年半,已超過五年有期徒刑,依法不得易科罰金。因此,撤銷原判決中允許易科罰金的部分,維持拘役40天的刑期,但允許陳師申請以社會勞動替代服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