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葉員透過交友軟體認識該名國中生,兩人相談一陣後,葉以2千元誘使國中生和他發生性關係,雙方於5月5日由葉男開車前往對方學校,最後載返家中性交易得逞,完事後葉員給了對方2千元。
事後國中生輾轉告知校方,讓葉員的惡行東窗事發,校方得知後緊急報警處理,移送基隆地檢署偵辦,檢方調查發現,葉曾向同事表達「想幹未成年」的慾望,確認手機對話紀錄後證據確鑿,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起訴。
基隆地院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子為有對價之性交行為罪判1年徒刑並諭知緩刑5年,全案定讞。
此外,內政部認為葉違反公務員懲戒法「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規定,將他移送懲戒。
除了刑罰法令外,懲戒法院認為,葉也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之行為。」規定,所為導致公眾喪失對他職務的尊重與職務信賴,有懲戒必要。
合議庭則認為,葉身為警職,卻與國中學生性交易,實屬不該,但考量他坦承犯行、有悔意,平日工作表現正常、執勤認真,判降二級改敘,併罰款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