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於2024年5月24日晚間近9時,阿明帶著小莉到自己蘆洲的住處,將自己服用的安眠藥摻入木瓜牛奶中供小莉飲用,不久後藥效發作,小莉開始頭暈、昏眩,阿明竟趁勢撫摸小莉臉部及下體,並用手指插入陰道性侵得逞。
小莉事後緊急報案,交由新北地院偵查後起訴阿明。檢方調閱兩人對話紀錄,發現阿明以「愛狗 維尼」稱呼小莉,綜合網路搜尋紀錄、阿明住處監視器畫面,且持有10顆相同藥物等證據,判定小明違反小莉意願進行性行為。
判決書指出,小明雖然坦承犯行,審理過程中也表達想與小莉達成和解,且也無重大犯罪前科,向法院請求減刑,不過考量小明在小莉明確告知沒有意願進行性行為,為滿足私慾仍拿出預先準備的藥物,摻入飲品中使小莉服下,並趁小莉無抵抗之際進行猥褻與性交,犯罪情節難認輕微。
判決書也指出,小明於偵訊期間否認有強制性行為,直到法院進行審理才坦承犯,因此難以允許減刑。
法院斟酌小明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情節、並考量小明大學肄業、從事電子工程工作、經濟狀況拮据、未婚、須扶養母親之智識程度、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判處小明有期徒刑7年,並沒收藥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