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地檢署指出,「連有發」漁船於113年6月間,在北緯39度56分、東經154度55分的公海海域作業期間,因釣餌不足,船長吳姓男子明知海豚屬於公告列管的第二級保育類野生動物,卻指示7名印尼籍漁工,使用漁具獵捕並宰殺2隻海豚,將其肉塊用作捕撈鯊魚與鮪魚之誘餌,其餘海豚屍塊則被棄置於外海。
「連有發」的違法獵漁行為,遭加拿大漁業暨海洋部以空中監控方式拍攝、記錄影像,並製作書面報告,通報我國農業部漁業署;經專案小組調查,確認事證明確,移送屏東地檢署偵辦。
全案偵查終結,檢察官指出,吳男身為資深船長,理應熟知海洋保育相關法規,卻因利益考量違法行事,造成海洋資源嚴重破壞;且其獵殺海豚等行為,不僅違反保育法,亦損及我國國際形象,在媒體報導後引發社會譁然。
檢察官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將吳姓船長提起公訴,建請法院對吳男從重量刑,並可視其悔意裁定緩刑,附加適當條件以資警惕,涉案的印尼籍漁工則緩起訴;檢方強調,保育類野生動物資源珍貴,將秉持「速辦、嚴辦」原則,依法究辦破壞自然資源者,展現守護海洋生態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