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高分院裁定駁回理由指出,一審就郭信良、高進見停止羈押後之替代手段,已敘明郭信良、高進見極有可能面對法院重刑,而有逃亡之可能,故命郭信良、高進見除各提出150萬元、50萬元之保證金外,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應足以對兩人形成拘束力,擔保本案後續審理及保全被告目的。
台南高分院認為,郭信良、高進見自2023年9月5日具保停止羈押迄今,長達1年半多的時間,均遵期到庭,可見被告2人願接受司法審判,亦無任何事證顯示其等有逃亡意圖。
合議庭指出,郭信良雖長期擔任台南市議員及台南市議會議長,各界人脈關係豐厚,有相當之影響力,且本件已經原審判處被告郭信良、高進見前開罪刑,畏罪逃亡之可能性或有提高,但檢察官並未提出具體事證釋明有對2人再加施以科技設備監控的必要。
況且,科技設備監控乃記錄被告於監控期間內之行蹤或活動,監視及限制被告人身自由,應審慎為之,自應權衡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之維護,及被告人身自由、隱私及訴訟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
法院綜合評量後,認現階段對郭信良、高進見施以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等替代措施應為已足,並符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故尚無增加科技設備監控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