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內容指出,桃園地院就鄭文燦案近日密集進行準備程序,合議庭勘驗辯方聲請會議紀錄內容,但卻發現有關官商討論華亞科技園區開發案的會議錄音檔,明明為鄭文燦率市府一級主管與業者討論開發案的解決方案,譯文卻刻意遺漏其他官員發言內容,僅留鄭文燦與廖氏父子3人對話,栽贓3人密會,承辦檢察官陳嘉義還在勘驗逐字稿譯文後親筆寫下「經勘驗無誤」。
對於報導內容,桃檢今聲明澄清,有關此案起訴書記載證據名稱為「105年12月13日被告鄭○燦與被告廖○松等人,就本件土地變更開發案之私下會議,錄音之內容逐字稿」,因該次會議並非正式之機關會議,而是鄭文燦與廖姓業者及其他人士私下商談該案土地變更開發事宜,檢察官扣押後由檢事官摘要製作成文字稿,經檢察官勘驗無誤,並非如報導所稱之「被告3人密會」。
桃檢強調,檢察官檢察官所為之勘驗均符合程序,並無勘驗不實之情形,檢察官偵辦此案均秉持客觀中立態度,遵守刑事訴訟程序,對於被告等人涉犯罪嫌所提出之證據務求詳實明確,因此檢察官在偵查中之取證作為是否適切,倘有相關意見,允宜於法院審判程序中具體主張,法院為適法之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