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騷受害者A小姐表示,2023年中拒絕前同事告白後,就開始遭受跟騷與恐嚇。在警察對跟騷者發出書面告誡、法院核發保護令後,仍無法阻止加害人各種惡行,包括跟蹤、站崗、網路騷擾、騷擾周遭親友、濫訴、公開個資、冒用身分等。時至今日已快2年,讓她每天活在恐懼中,不僅被迫離開原本工作、隱姓埋名,甚至有家也不敢回,嚴重影響工作及生活。
范雲表示,她在3年前與婦女團體合作,成功推動《跟騷法》立法,警方至今已受理協助 8793位跟騷受害者,但根據A小姐的經驗,可發現目前《跟騷法》還未能達到當初立法「阻止跟騷、保護受害者」的目標,因此有必要檢討法規成效。
范雲接著提出《跟騷法》的4大問題,包括受害者從聲請跟騷保護令到法院核發,平均需時34天,不夠即時,以及受害者獲得保護令後,跟騷者仍能取得被害人住所電話等資料。另外,《跟騷法》施行3年僅裁定3件相對人治療性處遇計畫,缺乏對加害者教育及輔導功能,且跟騷定義必須符合「與性或性別有關」要件,可能造成警察不受理或檢察官不起訴跟騷而漏接受害者。
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杜瑛秋表示,從過去服務跟騷受害者經驗中發現,基層警員及司法人員如果沒有受過性別教育,要判定「與性或性別相關」較為困難,且非家庭成員受害者需要先有書面告誡核發,再發生至少兩次跟騷才能聲請保護令,審理期間又長,受害者只能戰戰兢兢生活。整體而言,《跟騷法》實施至今,對於輕微案件,書面告誡的確可以有效降低再犯;但對於嚴重、持續性案件,需要有更有效、強有力的法律條文,以及後續落實執行才能真正遏止跟騷。
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王淑芬指出,《跟騷法》經過3年的實務觀察,仍有許多可以補強與修正的地方。首先以「性或性別」作為要件,恐怕會讓許多受害者被排除在保護之外。另外應明訂核發書面告誡的時間及違反的法律效果、增設緊急跟騷保護令機制,爭取即時保護,不應以書面告誡作為聲請保護令的必要前提,同時也應提供跟騷案件中的被害人有關法律諮詢、心理諮商等協助,真正達到跟蹤騷擾防治的效果。
司改會也認為,《跟蹤騷擾防制法》中僅限於性或性別有關的概念,在法律上或許很好區分,在實務上卻是非常大的問題,反而會徒增警察機關的困擾,因此將要件拿掉,才是解決案量問題根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