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15日,70多歲的陳翁,想起多年未見的一位生意上的朋友,於是驅車前往這位友人位於高雄市鳳山區住處,而訪友後才從遺孀口中得知,老友已經去世好幾年。
沒想到,陳翁見老友遺孀風韻猶存,長相標緻,竟起色心,突然伸手襲胸,老友妻子當場翻臉,喝叱陳翁,但他還是嘻皮笑臉,與遺孀調笑,被害人一怒之下,向高雄市警方報案。
案經高雄地院審理,陳翁一開始否認涉案,後來才改口坦承犯行,辯稱「我碰觸她的胸部是要安撫她,因為她先生已往生」、「我想她是否因為沒有男人的溫存而得到憂鬱症。我才想出去捏她一下,看她有什麼反應」、「她有憂鬱症,我希望能摸她胸部讓她心情好一點」…等語。
鬼些鬼扯的話,遭法官打臉,判決書指出,陳姓被告無端對無親密關係之人以觸摸胸部方式性騷擾,造成被害人飽受驚嚇,身心及生活均受影響,侵害他人身體自主權、所享有關於性、性別、與性有關之寧靜及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審酌被告年事已高,又有老母需扶養,因此讓他不用入監執行,依《乘人不及抗拒而觸摸其胸部罪》判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