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一名女子與軍官男友交往7個月,分手後提告男友性侵,稱她在7個月前因車禍腦震盪頸部挫傷,當時只是朋友的男軍官接她出院,當晚男軍官就趁她意識不清硬上。高雄高分院民事庭認為,女子出院時脖子上戴著固定用頸圈,若不是男方用強硬手段,女子豈會不顧頸椎位移的危險同意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因此判男軍官不法侵害前女友性自主權,應賠償她20萬元,全案確定。

女子提告指出,2021年8月間某晚,她因出車禍被送至柳營奇美醫院急診,診斷出腦震盪及頸部挫傷,醫師囑咐配戴頸圈固定,且不得晃動頭部。翌日清晨出院時,她仍有頭暈、噁心、意識模糊等症狀。
當時還只是朋友的男軍官就藉口照顧為由將她帶回住處,趁她驚嚇未定、體力不支、無力反抗下強行發生性行為,她則因身體虛弱無力反抗,隔天醒來後因男軍官買來早餐,且繼續照顧她,兩人就這樣「模糊進入」男女朋友關係,交往約7個月後分手。
女子不但對前男友提起妨害性自主告訴,另以她是虔誠的基督教徒,一直很堅持婚前不能有性行為,發生此事後造成她長期情緒低落、焦慮、失眠及記憶力衰退等嚴重心理創傷,另向男軍官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20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男軍官則辯稱,他當晚是好心接女子回家休養,且兩人第一次性行為並非出院回家當晚,而是過了一陣子等她取下頸圈後才發生,之後交往的7個月中,兩人發生性行為不下百次,都是雙方同意的。他強調,女子住在他家裡,同住的還有他的母親與弟弟及弟媳等人,女子若抗拒叫喊家人都會聽到,質疑她是因為分手心生報復。
據了解,男軍官被控刑事妨害性自主案,檢方偵查後處分不起訴,聲請再議也被駁回。民事索賠200萬元部分一審屏東地院原本也以證據不足判女子敗訴,男軍官免賠,但女子上訴二審後,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調查,根據男軍官接受警方詢問時的說法,認定兩人第一次性行為就是在車禍出院當晚,並於隔日確立交往關係。
二審合議庭認為,在女子受傷嚴重、需靠頸圈保護、無法正常行動及醫囑不得劇烈活動的情況下,不可能有自主同意性行為的能力,因此採信她的說詞,改判男軍官應為硬上賠償她20萬元。全案確定。